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经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代表性传承人死亡或者丧失传承能力的,由原认定部门终止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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