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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

来源: 省文物局       发布时间:2023-02-23 17:19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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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2〕13号)。按照文件精神,福建省文物局结合《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95号)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布革命文物名录的补充通知》(办革函〔2020〕987号)等文件要求,在已公布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的基础上,部署开展福建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

  全省各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新发现或提升保护级别的革命文物,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征求同级宣传、党史方志等部门的意见,审慎研究提出了本辖区内省级及以下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形成了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初稿。福建省文物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征求宣传、党史方志部门意见,修订完善,按程序对名录进行公示后,正式公布了福建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

  该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74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12处;可移动革命文物461件(套),其中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79件,一般文物378件。截至目前,福建省共登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831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43033件(套)。

  通过本次名录公布工作,福建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摸清了全省革命文物的资源底数和保存状况,为进一步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打下坚实基础。下一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将以此次公布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高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活化利用,充分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深化革命文物价值研究阐释,发挥好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

(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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