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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旅游市场典型指导案例

来源: 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5-08-15 09:56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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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 2025-08-1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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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2024年来闽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人民群众身边事,坚决整治强迫购物等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福剑净旅-2025”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新的成效。整治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9000余人次,检查经营单位3500余家次,立案查处违法行为159起,特别是厦门、泉州、南平、宁德、龙岩等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能够围绕整治行动目标,主动作为、尽职履责,办理了一批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社会反映较好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综合执法机构的办案经验。同时,有关典型案例多发地区要举一反三,注重标本兼治,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减少损害群众和游客利益案件的发生,共同擦亮“放心游福建”服务金字招牌。

  案例一:收取购物回扣案 

  2025年4月,厦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14名游客参加“福厦之旅双飞七日游”低价旅游团队,收取的团费低于实际接待成本,安排游客进入6家购物店进行消费并收取回扣。厦门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维护厦门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6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经理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5年6月,根据上级转交暗访线索,南平市武夷山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开展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武夷山一日游项目,包含武夷山主景区游览、乘坐九曲溪竹筏漂流等项目,在实际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全程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裁明下列事项”的规定。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武夷山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宁德某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开展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信息,宣传招徕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安排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为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该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陈某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无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1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游客在小红书平台用户发布标题为“在泉州花钱买教训”的文章。为维护泉州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执法人员通过小红书平台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情况下与游客某某通过线上的方式(小红书及微信)事先预定泉州旅游讲解服务并完成讲解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导游费用,在调查过程中刘某某主动向游客退还收取的导游费用。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提供导游服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厦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厦门骏保旅游”账号,主要用于宣传和销售公司的旅游产品。2024年10月7日,游客王某通过抖音APP向该旅行社购买了厦门旅游产品。经查明,该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达到招徕目的,向游客王某宣传该旅游产品时,告知该旅游产品仅包含2个购物场所,实际上该旅游产品包含3个购物场所,所发布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准确性,系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维护厦门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12月,贵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季先生所在的20人厦门5天4晚游旅游团,为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贵州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未与上述旅游团队游客协商一致,也未经游客主动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导游陈某带领旅游团进入该公司指定的购物场所消费并获取购物回扣。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苏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导游陈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导游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游客遭遇强制消费旅游纠纷调解 

  2025年5月,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接12345平台转办游客邓女士投诉,反映在“甘青大环线8日游”旅行时遭遇强制消费。接到投诉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迅速行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邓女士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安抚其情绪。通过查阅旅行合同、行程安排表、询问导游和其他游客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在确认旅行社存在违规行为后,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涉事旅行社以及负责人、计调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执法部门积极协调旅行社与邓女士进行沟通协商,旅行社认识到自身错误,向邓女士诚恳道歉,最终为邓女士等3名游客全额追回11933元购物款。事后邓女士特意寄来感谢信,点赞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政府部门为民解忧的责任担当”。此次快速处理旅游投诉的案例,不仅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对龙岩市旅游市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促使各旅行社行业经营活动更加重视服务质量和规范经营。

  案例八:老人因病退团旅游纠纷调解 

  2025年6月,南平市建瓯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收到游客家属投诉,反映其父母通过某旅行社营业部报名参加前往越南的旅游团,临近出发因病无法成行,在退款时与旅行社无法协商一致。因涉及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建瓯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动联合属地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旅游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纠纷调解,矛盾化解工作。经调解,因临近出团,由旅行社以低于原团费600元的价格另行招徕两位旅客代替两位诉求人参加前往越南的旅游团,诉求人每人补偿人民币400元给旅行社,其中每人差价200元由旅行社承担,并及时将剩余旅行费用退还诉求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损失。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诉求人与旅行社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

(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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