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文旅公共〔2019〕1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自2017年11月实施以来,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常态常新、示范带动等做法,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的前提下,逐步向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极大地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

2018年7月,原省文化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文化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后,社会参与度逐步提升。据统计,2018年社会力量参与演出的场次比例由1-6月的不足10%上升至7-12月的57%,2019年1-3月已进一步上升至64%,逐步以专业团体为主转向以社会力量为主,“百姓大舞台”真正成为百姓共建共享的文化舞台。同时,全省各地借鉴省里做法,先后组织开展了“相约九日台”“龙岩唱将台”“明星演唱台”“百姓大舞台、想秀你就来”“百姓舞台梦想秀”等文化惠民演出平台,带动了全省群众文化的整体活跃,参与群众近百万人次。群众参与度及群众文化工作的服务效能呈几何级数增长,真正做到群众喜欢、群众参与,推动参与文化活动成为百姓生活的新时尚,公共文化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得到凸显。

为进一步深化“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活动,健全机制,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惠民活动,现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

2.《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申报表》

3.《“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质量评估及经费申请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4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共享方式,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和旅游厅“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以点带面,引导全省各地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百姓大舞台”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福州市东街口商圈省少儿图书馆广场搭建的,常态化开展的文化惠民演出平台。百姓大舞台坚持公益性,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类文艺演出;坚持共享性,全省国有文艺院团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坚持常态性,原则上每周五晚上演出一场,时长75分钟左右,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单位以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五类:

(一)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青年团体、工会等;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其他公益单位。如学校、部队等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公共部门;

(四)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由文化志愿者、关心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依照章程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五)新文艺组织。指非公有制文艺团体,包括民营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语言朋友群等。

第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坚持政府主导、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突出活动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严格标准、示范引领,激发广大群众爱党爱乡的热情,营造文明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歌舞表演、展览展示等形式承办“百姓大舞台”专场活动,丰富“百姓大舞台”参与面和产品供给,鼓励企业署名承包专场演出。从2019年起,社会力量承办的“百姓大舞台”专场活动争取达到总量的65%,逐步成为主体力量。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在财政预算业务经费中,每年安排50万元左右用于补助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原则上每场演出补助5000-10000元。省文化和旅游厅为“百姓大舞台”提供基本的、固定的音响、灯光等演出设备,创造基本的演出条件。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适当形式对社会力量所承担的“百姓大舞台”演出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和评比。对于参与度高、艺术水平高、群众满意度高的演出单位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经费奖励,奖励经费每年安排5-10万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媒体传播方式,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活动的影响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热情,推动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氛围。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和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指导社会组织、民营文艺团体参加“百姓大舞台”等文化惠民活动。省艺术馆、省图书馆、省少儿图书馆及相关艺术院团等单位,可利用现有条件,对部分团队免费提供排练活动场所,社会力量演出团队免费提供文化服务。相关直属单位可与社会文艺团队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的管理机制。制定演出节目审核、演出过程管理以及演出效益评估等制度,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百姓大舞台”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设,具体工作由省艺术馆负责,厅直属相关单位配合落实。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的社会力量,应按要求向省艺术馆申报,并提交《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申报表》。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艺术院团向厅公共服务处申报。省艺术馆对申报的社会力量的演出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审核把关,连同专业院团的演出场次进行统筹安排,并做好组织实施。未经把关同意的剧目不得在“百姓大舞台”演出。

第十一条  省艺术馆制定细化“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同时,建立双月报备制度。每两个月的演出场次安排应提前15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报备;演出效果评估及经费补助情况应于双月演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报备。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会同厅财务处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省少儿图书馆继续做好配合,并落实设备设施的管理和演出场所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等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促进形成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实施。

 

 

 

 

 

 

附件2

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申报表

单位名称: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演出主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手  机

 

联系人

姓  名

 

职  务

 

手  机

 

邮  箱

 

单位

简介

 

演出

主要

内容

 

节目单

及主要

演职人员

 

演出时长

 

建议演出日期

 

申报

单位

承诺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节目内容导向正确、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自觉践行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媚俗、庸俗。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艺术馆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百姓大舞台”文化惠民演出质量评估及经费申请表

项目名称

(演出主题)

 

演出单位

 

法人代表

 

演出时间

 

参演人数

 

 

 

 

 

 

 

 

申请经费数

 

账户信息

 

 

省艺术馆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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