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闽文旅市场〔2019〕12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旅发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省文物局:

现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可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供参考)

      2.福建省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

      3.福建省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文化和旅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违法者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导游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四条 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站设置“诚信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职依责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双公示平台”报送行政处罚信息。

纳入失信名单系国有企业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可将失信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纳入失信名单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可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

(二)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

(三)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处罚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案号及执行机关。

第六条 失信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信息记载期限为2年,失信行为主体是自然人的,其信息记载期限为3年。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发现失信名单记载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更正。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失信名单记载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予以更正。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30日内作出维持记载或更正原记载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

(二)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在记载期间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

(三)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取消当期可享受的财政扶持性资金或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第九条 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记载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就其再次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失信名单中予以记载,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一)记载期限届满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被撤销的;

纳入失信名单的记载被删除后,依照本办法第八条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同时取消。

第十一条 被文化和旅游部门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供参考)

2.福建省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

 

 

附件1

可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

2.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

3.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处罚;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3次以上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6.因经营含有禁止内容文化产品、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业务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9.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10.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

11.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12.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13.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

1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15.擅自或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16.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

17.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18.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19.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20.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2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2.旅行社违法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违法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3.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服务费用;

24.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5.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

26.旅行社发现随团出境旅游者在境外擅自分团、脱团,或发现随团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27.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28.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29.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

30.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

31.受让或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2.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交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33.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未按规定备案或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34.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3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36.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7.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38.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

39.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致旅游者损害,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40.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向受托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受委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4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或领队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及时报告;

42.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43.旅行社未妥善保管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2年;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4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45.导游人员工作时出现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6.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

47.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

48.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49.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送他人出境;

50.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

51.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52.经营者使用未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标志和称谓;经营者妨碍旅游者观光,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经营者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时,不对旅游团队延迟执行;

53.导游人员出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导游证件;或者导游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54.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

55.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福建省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

发布机关名称 

 

失信黑名单 

项目名称 

 

法人和其他 

组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发布时间 

 

发布截至时间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备注 

 

 


附件3

福建省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展示格式

发布机关名称 

 

失信黑名单 

项目名称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名称 

 

所属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发布时间 

 

发布截至时间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备注 

 

福建省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说明

一、失信黑名单项目名称

失信黑名单项目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信息分类名称,如“省发改委: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失信黑名单”。

二、失信黑名单项目内容。失信黑名单项目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和“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两类,具体内容如下:

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截至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和备注(若无上述若干字段,可不填)。

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名称、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截至时间、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和备注(若无上述若干字段,可不填)。

三、失信黑名单信息认定和更新。行政机关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定期认定失信黑名单,并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省统一的黑名单数据库,建议认定频度不低于1个季度。

四、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确定。

五、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为二年;自然人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为三年;

六、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方式。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提供方式为“信用福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双方确定的政务网络通道。

七、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程度。根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在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期限内,相关信息作为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非受限共享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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