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A级旅游景区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旅规〔2016〕269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前重创建、事中严把关、事后重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旅游景区评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旅景评发〔2015〕1号)及《福建省旅游局关于下放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权限的通知》(闽旅办〔2015〕2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数量服从质量,扎实开展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

A级景区创建工作是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地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有序推进我省A级旅游景区发展。

(一)要加强对景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各地要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各评定细则要求,加大对创建A级景区的指导、考核和监管力度,不断完善景区服务设施,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产品建设和市场营销,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各地要切实完善对A级景区考核评定工作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手段、完善工作成效、提高工作水平。

(二)要加强对创建景区资源价值和创建可行性的评估。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核心旅游资源和较高的景观价值,是创建A级旅游景区的基础条件。创建3A级以上旅游景区,必须严把景观价值关,将是否具有较强的旅游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作为前置条件。5A级旅游景区须具备世界级旅游资源吸引力和国际市场影响力,须具备一流管理水平和服务设施,须在同类型旅游产品中具有代表性和标杆作用。4A级旅游景区须具备国家级旅游资源和全国影响力,具备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精细化的旅游服务。3A级旅游景区要有一定的体量和规模,具备省级旅游资源和区域影响力,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对资源价值不高、游览性不强、体量偏小的景区,如商场、温泉酒店、农庄以及由单一景点构成的景区,不纳入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评定范围。

(三)要切实落实景区作为创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创建景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成立创建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景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按照标准解决薄弱环节,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着力挖掘和展示景区资源特色和文化内涵,丰富景区游览项目;要延伸景区旅游产业链条,培育景区旅游产业体系,释放旅游景区的综合效益和带动作用,促进当地旅游产业发展。

二、严格标准程序,确保A级旅游景区评定质量                     

各地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对申报的A级景区认真组织评定,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明确A级景区的分级管理权限。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资委”)委托设区市景评委开展3A级景区的评定管理工作,由设区市景评委负责3A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在公示后1个月内,向省旅资委报备新评定的3A级景区名称、基本情况、评定时间及人员名单、考核记录、考评分数和公示结果等情况。省旅资委对各地3A级旅游景区实行备案管理,并履行监督责任。2A、1A级景区的评定与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县(市、区)级景评委负责,并将景区基本情况报备省旅资委和市景评委。

(二)明确景区申报基本条件。凡在我省范围内对外开放且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评定,被取消等级称呼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等级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原则上4A级旅游景区从3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3A级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4A级旅游景区;3A级旅游景区从2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2A级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3A级旅游景区。获得国家级旅游资源称号的景区可以直接申请创建评定相应级别的3A和4A级景区。

(三)明确4A级以上旅游景区评定程序。在设区市景评委对创建4A级旅游景区初评合格推荐上报,及对创建5A级旅游景区递交书面申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后,省旅资委办公室结合景区前期创建达标状况,组织专家进行明查,进行指导性评定。明查工作严格按照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游客调查、小组合议、意见反馈等流程进行,全面检查旅游景区达标情况,并对照各项评定细则逐项打分,现场反馈不公布打分情况。现场检查后由省旅资委办公室再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旅资委,由省旅资委会议研究决定并作出最终意见(5A级景区由省旅资委向全国旅资委提交书面推荐意见)。未通过省旅资委验收的4A级旅游景区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机制

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是景区管理的第一主体责任人,景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对A级旅游景区加强有效管理监督,确保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品质。

(一)完善A级景区复核制度。要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检查。A级旅游景区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着重对游客满意度较低和游客投诉较多的景区进行年度复核,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或以专家暗访的方式开展复核检查。省旅资委年度复核景区占全省A级旅游景区比例不低于15%,设区市景评委复核占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级景评委复核须100%。

(二)完善A级景区分级处理权限。省旅资委可以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和3A级旅游景区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景评委备案。各设区市景评委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可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省旅资委备案;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可以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可以提出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建议报省旅资委批准。县(市、区)级景评委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2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可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市景评委备案;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旅游景区可以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可以提出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建议报各设区市景评委批准。

(三)完善A级景区优胜劣汰的退出管理机制。旅游安全、文明旅游及厕所革命是A级旅游景区评定和复核检查中的“三条红线”,实行一票否决的问责机制,予以严重警告、降级或取消等级处理。对长期经营管理不善,景区接待游客量严重不足,接待设施和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游客好评率较低,网上评价较差,出现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对不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不按时按质报送各项统计数据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约谈责任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处理。

省旅资委按照《福建省旅游局聘请专家智力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落实对专家管理。A级旅游景区评定和复核可以委托专家评定小组完成,根据景区规模评定小组由2-3人组成,评定小组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实行组长负责制。景区明查由专家负责,省旅游局机关干部一般不参与;景区暗访可以由省旅游局机关以及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干部和专家组共同参与,专家组独立形成意见。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开展本地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管理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本地区创建A级景区工作质量和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与旅游行业监管、文明旅游等工作相结合,加大对旅游景区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力度,规范旅游景区经营行为,提高游客满意度,全面提升我省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品质。

 

                                 福建省旅游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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