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现将原国家旅游局批准,文化和旅游部台港澳办同意的台湾导游在福建执业和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台湾导游在福建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我厅备案。
联系人:王平 联系电话:0591-87737815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台湾导游在福建执业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旅游业开放意见》,依据我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台湾导游在福建执业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导游人员,是指持有台湾地区有效导游执业证,在福建省内通过岗前培训与考核,取得结业证和“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接受福建省旅行社委派,在福建省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一、申请人:台湾导游,是指持有台湾地区有效导游人员执业证的台湾户籍居民。
二、申请条件
(一)持有有效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
(二)持有台湾地区有效导游人员执业证;
(三)持有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四)遵守大陆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申请在福建自贸区执业;
(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效真实;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换发“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的;
5.其他被依法依规处罚影响发证行为的。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将所需要的材料(含原件扫描件)发至所在福建自贸片区、文旅部门指定邮箱;
(二)受理。受理窗口将实时进行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通过审核;
(三)审核。通过审核的台湾导游,方可参加所在地自贸区、文旅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核。
(四)培训。培训时,需携带台湾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导游人员执业证以及导游人员职前训练合格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以供现场核对。
1.培训内容:旅游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福建概况及主要旅游景区讲解、导游应变能力、两岸导游服务对比与交流;(参考教材:《新编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福建部分)》、《福建省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导游词》及《现场口试复习材料》等)。
2.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五)考核。考核形式以现场口试为主,重点考核旅游政策法规、福建省情概况和主要景区景点讲解以及导游应变能力。
(六)发证。通过考核的颁发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取得岗前培训结业证书者,经与福建省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后,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注册登记材料申请领取“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在福建省内通用。已取得“福建省自贸试验区专用导游证”的台湾导游可直接更换。
四、监督管理
(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以及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化体育局负责台湾导游在福建执业的受理、审核、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
(二)培训、考核、场地、证书、“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制作等费用由所在自贸片区管委会或所在地文旅部门负责,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按照福建省旅游协会统一式样制作(“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式样见附件),编号14位,按照各设区市地区代码(如福州市为FJTWDY35010000,平潭综合实验区为FJTWDY35000000),有效期为三年。
(三)取得“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接受福建省内旅行社委派,方可在福建省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四)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
(五)导游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各自贸片区管委会或所在地文旅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台湾地区领队在福建执业事宜,以大陆现有法律法规为准。台湾地区领队按照以上规定可以换发“福建省台湾导游专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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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文旅系统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其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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