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闽文旅市场〔2019〕31号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旅发委:

为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强化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结合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彻底理清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情况,为人民群众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如下:

一、严把审批关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的原则,按照“放管服”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依法严格审核审批、备案事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坚决不予许可。

二、严格日常监管重点

(一)娱乐场所。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 条、十四条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 人提供;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文旅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内容;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不得经营非法网络游戏。特别是经营单位安装文化监管平台软件和在线率必须达到100%全覆盖。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应当建立企业内部文化产品自审制度,并报省级文旅部门备案;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与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

(四)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提供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禁止的内容;不得从事含有《艺术品 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行为;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 件。

(五)文艺表演团体。应严格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演出过程中不得出现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旅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要严格文艺表演团体内容审查,强化现场监管,抵制低俗之风,对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体缺陷或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表演等,要坚决予以制止。

(六)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得出现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一旦发 现应立即釆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旅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做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尤其是外籍艺人在华演出期间的管理工作;不得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举办大型演唱会的,应当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严格 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旅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关于舞台机械设施设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场所舞台设施设备的规范、安全、熟练操作。应委托专业机构加强对舞台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建立完善保养和维修日志。

(八) 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出现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情形的演出。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 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不得误导、欺骗公众;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 员不得退出演出。对假冒他人名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对特 型演员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牟利的,对演出含有低俗恶搞等违规内容的不予批准,并对上述演员和演出举办单位予以重点关注。要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特别是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等人员密集演出活动的内容审核和现场监管,牢牢守住政治安全底线。要加强对重点营业性演出的舆情跟踪,发现违规苗头和潜在问题的,及时釆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避免形成社会热点。

(九) 旅行社和导游。不得无资质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特别是加大对旅行社低价揽客、低于成本操作、不签合同或签 订虚假合同以及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诱骗游客消费(购物)等行为;严厉打击“不合理 低价游”、诱骗强迫消费、甩团滞留以及经营非目的地国家旅游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抓工作落实

(一)夯实主体责任。严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 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夯实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意识形态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利用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契机, 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排除隐患。

(二)迅速摸清家底。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摸底 排查,对证照过期、已停业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要立即依法依规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存在严重安全 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建立台账。

(三)加强部门协作。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部门 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衔接机制,实现监管信息无缝对接,提高 监管效能。采取不定期突击检查和暗访,重点查处涉及意识形 态安全、生产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经营行为。

(四)强化考核督查。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对于群众反映的线索,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查处、反馈。对工作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查处不力的,要挂牌督办、约谈或通报;对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声誉的,要严肃问责。

请各地把文化和旅游市场各类经营单位摸底排查情况、存 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于2019年9月30日前连同汇总表纸质 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厅市场管理处。

附件:文化市场各类文化经营单位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黄新庆 陈鹏

联系电话:0591-87118154

邮箱:499824158@qq. com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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