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通知
闽文旅市场〔2019〕32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或适当场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生产承诺,接受各方监督。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承诺重点内容包括: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不租用无运输资质的旅游车辆,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是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文旅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是经营单位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四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五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情况的;

八是其他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设区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1.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同时分别纳入省、市、县级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租用无资质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

经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2.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

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纳入县(市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3.根据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文旅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各级文旅部门提前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各级文旅部门要把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名单提交给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列入省级“黑名单”的,报经省文旅厅提交省政府安办,并由省政府安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经自查自改并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部门,将整改合格信息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公开发布。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制度。把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自主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达标,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各县级文旅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信息(含企业名称、行业类别、达标等级、有效期、公告达标的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2.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各级文旅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单位,要及时报送当地安办和上级文旅部门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督促停业整顿或取缔关闭。根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具体情况,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的,要及时更正公告。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经营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安监和文旅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诚实守信。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文化和旅游项目立项建设和评优表彰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

(二)严惩失信行为。对失信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

监督部门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在处理涉及资金扶持、等级评定、评优等事项时,予以严格把关。在参与文化和旅游项目开发等方面招投标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支持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调整其保险费率。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组织要把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员工等举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财建〔2005〕206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是“信用福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加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工作机构、责任、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二)细化措施,完善机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等级评定等方面,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营造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文旅局(含平潭)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和9月30日前上报工作联络员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细化方案。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涉及安全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建设进展情况表》。

(联系人:吴正东,陈晶晶 电话:0591-87671960,87118146传真:0591-87672726,邮箱:304056534@qq.com)

 

附件: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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