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民办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试行)
闽文物〔2014〕11号

各市、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文物、  文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

近年来,我省开办了一批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文化特色 的民办博物馆,成为我省现代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有益补充,对宣传和展示我省特有的地域文化及中华传统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 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 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为推动我省民办 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省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民办博物馆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提高认识,推动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 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民办博物馆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我 省社会文化积累,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博物馆事业 多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 物馆建设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主动为民办博物馆发展出谋 划策,积极探索博物馆运作的多样化模式,指导鼓励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 式,兴办填补我省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个性特色、区域特点的各种专题博物馆。

(一)积极鼓励民办博物馆发展

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 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 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 民办博物馆提供服务。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本地区已核准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和有意申办民办博物馆的单位,认真开展专题调研,摸清底数。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优先发 展和倾斜扶持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 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 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在人员 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 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 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 一定倾斜,使民办博物馆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达到一定的比例。

(二)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民办博物馆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 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 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博物馆行业协 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 进行业自律。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执 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确保民办博物馆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营造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博物馆实行的“积极鼓励, 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 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文化、文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民 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及 时帮扶解决,切实为民办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民办博物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对优质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先扶持或相应奖励,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 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 办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 传优质民办博物馆,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使社会上更多 的有实力的民间收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申办民办博 物馆。要结合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利用每年的“博 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积极向公众宣传民办博物馆,提高民办博物馆对群众的吸引力。

二、 完善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完善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

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 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 置专用的展厅、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其中,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和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具有必备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要能保证民办博物馆一个年度的正常运作。具有详细的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符合学术规范和社会良俗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展览体系的300件(套) 以上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 法,其中文物应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物 鉴定机构鉴定,且不得将出土文物和其他不允许民间收藏的文物作为藏品。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依法设立理事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5人 以上,并配备专职馆长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办馆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促  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的要求, 从办馆场所、资金保障、展览陈列、藏品管理、质量建设等方面对民办博物馆发展予以扶持。

1.办馆场所方面。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 在“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改造、名镇名村保护过程中,利 用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等设立民办博物馆。可利用在 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景点等设立民办博物馆。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 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 障。各地要充分考虑民办博物馆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利用 存量土地建设民办博物馆项目,对确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的民办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尽快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 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 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 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2.资金保障方面。各地要大力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 等形式,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级财政 要积极支持民办博物馆建设和发展,对举办展览有特色、运 行管理规范、参观人员多、社会影响较好的免费或低票价民 办博物馆给予一定的扶持。在民办博物馆接收捐赠、门票收 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 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 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 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充分发掘我省民办博物馆的资源。

3. 展览陈列方面。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参与进校园、进社区和博物馆文化旅游等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 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 交流,在组织对外文物交流和出入境展览时,有选择地安排 民办博物馆的有关项目。旅游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宣 传推介,积极引导、组织旅游机构安排旅游团体到民办博物 馆参观,扩大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影响。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 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借助民办博物馆 的平台,与我省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景区建设、文化产业基 地展示等有效结合,突出各自特色,面向公众,服务人民群 众,关注公益事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大力提 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 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完善开放服务制度, 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规模较大,条件具备的民办博物馆,应积极参与申报创建A级旅游景区。

4.藏品管理方面。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 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 合法所有权。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 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 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 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 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 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5.质量建设方面。各级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 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日常检查、年度考评等方式, 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 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 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 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 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 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进一步提高民办博物馆的 人员素质,在举办全省国有博物馆培训时,相应安排民办博 物馆人员参加培训。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安防、消防建设工作 的指导,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安防消防设施达到标准要求,保证民办博物馆藏品的安全。

三、 大力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

(一)对口支援的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凡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 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 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博物馆,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各地要发挥国有博物馆资源优 势,“ 一对一 ”地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 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 和规范化管理,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

(二)对口支援的工作内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展览陈列的指导,建立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民办博物馆制度,组织民办博 物馆到所在地的我省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参观学习,选 派国有博物馆相关专家对民办博物馆展览陈列进行现场指 导,严格民办博物馆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提升民办博物馆的 展览层次和水平。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要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组织藏品保管人员对 口指导,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国有博物馆要选派中 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为主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定期到民 办博物馆驻点指导民办博物馆业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藏 品清库、鉴定、定级、建账、建档、养护、修复、陈列内容 设计和艺术设计、教育项目策划、文化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 示范、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民办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 完善展示服务,健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提高博物馆运行水平。受援民办博物馆要模范遵守博物馆法规和职业道德,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扩大博物馆理事会成员社会人士代表的比例;制定、公布藏品征集、保护、管理、处置的政策、 标准,区分藏品等级,建立规范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督查考核

要鼓励国家一级、二级博物馆和省一级博物馆等专业力 量雄厚的国有博物馆与具备发展潜力的民办博物馆结成长 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也可通过托管、连锁合作等 形式加强与民办博物馆合作,探索长效机制,推动优质博物馆资源辐射,不断促进我省民办博物馆能力建设。

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督查考核。积极协调符合条件的 国有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组织双方 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签订协 议书。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的实施方案和协议草 案,应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组织评估、核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管的文物行 政部门要做好督查考核,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国有博物馆目 标责任制,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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