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管理的通知
闽文物〔2011〕144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有关文博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与考古勘探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需要的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建设工程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生产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了解项目拟选址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分布情况。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依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向建设、生产单位提供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分布情况,并提出初步保护方案。工程选址应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2、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生产单位提出项目选址范围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的申请,经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文物局审核。由省文物局委托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省内具备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

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直接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由省文物局组织省内具备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会同所在地设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

3、由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文物局组织的文物考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并在调查、勘探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局提交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4、省文物局根据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结论,分下述三种意见通知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1)项目选址范围内没有发现文化遗存,该地块可以作为建设工程用地;

2)对文物调查、考古勘探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有重要考古发现,要求对文化遗存进行原址保护的,调整项目选址方案或另行择址;

3)对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建议调整项目选址方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选址方案或另行择址的,要求异地保护或拆除,应依法报批。

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文物局意见,应在收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并提出相应的文物保护要求。

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和文物保护要求,由省文物局直接下达建设单位,抄送相关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5、因特殊情况,需迁移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提请文物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迁移保护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

三、建设工程项目选址范围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明确申请具体事项;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等;

3、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内容、位置、选址范围(面积、界限)、地形图(1:10000)、规划总平面图(1:5000—1:10000);

4、项目确定和用地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批复文件、会议纪要、选址意向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四、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概况,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项目实施依据、调查时间、调查单位和人员组成等;

2、调查勘探地点、范围、面积;

3、调查勘探方法和工作过程;

4、文物普查已登记文物的基本特征、保护级别、价值;

5、新发现的古建筑、石刻及造像、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地面文物的基本特征、价值;

6、新发现的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基本概况、特征、价值;

7、涉及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须说明保护级别和文物分布情况;

8、较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提出抢救性考古发掘建议;

9、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域的保护建议;

10、图纸,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地理位置图、文物点、地下文物埋藏区与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图、文物分布图、勘探分布图;

11、照片,包括调查工作场景、遗迹、遗物、重要文物的现状,文物标本。

五、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项目实施的文物考古单位应及时对采集的文物标本和出土文物登记造册,报送省文物局,可以提出处置建议。省文物局审查同意后,将文物标本和出土文物依法移交给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六、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工程中需要的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和产生的文物保护费用依法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费用按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文物保护工程费用由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依法编制预算并出具评估意见。

七、本通知所指的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单位的团体资格和个人领队资格,由省文物局依法认定。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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