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文物〔2013〕113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文博单位:

为规范福建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一步强化权 力运行公开和运行监控,不断促进依法行政,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2013年8月24日


福建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级 文物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使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第四条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文物行政处罚时,分为按一般基准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予以裁量。

(一)一般基准处罚。 一般情形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 施文物行政处罚时,按《福建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分标准》执行。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可降低一个档次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超越处罚幅度下限。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

1.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档次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超越处罚幅度上限。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2.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档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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