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旅发委,平潭综合实验区旅发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旅行社组织非福建户籍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厦门、泉州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意见,于2018年3月30日前,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并报备我委。
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旅行社组织非福建户籍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
旅游业务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赴台旅游业务经营行为,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福建省具备经营赴台旅游团队业务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为非福建户籍居民办理下列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和福建省具备经营赴金马澎旅游团队业务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为非福建户籍居民办理下列第一项赴金门、马祖、澎湖团队旅游业务:
(一) 赴金门、马祖、澎湖团队旅游业务;
(二) 经厦门乘坐邮轮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三) 经平潭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四)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不得经营该项业务。
第三条 为非福建户籍居民办理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信誉良好,诚信经营,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管理办法受到处罚。
第四条 福建省赴台游组团社在平潭设立为非福建户籍居民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赴台团队旅游业务分社的, 应当依据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对组织省外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旅行社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闽公综〔2016〕108号)要求,经旅游部门审核,并向相关公安机关申请备案。
在平潭设立的相关分社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管理人员。
第五条 旅行社应依法依规加强对组团游客的管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组团、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紧急情况,对违规办证或者参游人员出现赌博、色情、毒品等突出问题要有明确管理惩戒措施。
第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在台旅游期间,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从事本办法规定业务的旅行社和分社,不得通过互联网、省外旅行社或者在省外广告宣传招徕赴台游旅游业务。
第八条 对因旅行社责任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旅游管理部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一) 年内发生2起骗办证件和组织游客参与赌博、色情活动,以及发生游客脱团等事件未报告的,暂停该旅行社办理证件申请两个月,并整改到位。
(二) 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骗办证件和组织游客参与 赌博、色情活动,以及游客脱团等重大事件且未报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该项经营资质。
(三) 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该项经营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 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取消该项经营资质和相关旅游经营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因游客责任发生骗办证件,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不具备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旅行社经营该项 业务,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中超范围经营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福州、厦门、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并报备省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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