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闽文物〔2011〕95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局、文管办:

为了严格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的施工生产活动。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为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福建省文物局将适时举办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生产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考核。

专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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