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闽文市〔2016〕15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 488号),省文化厅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2项(见附件1)。为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一)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歌舞娱乐场所类进行的(含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 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行政部门。

在歌舞娱乐场所类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下放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及时落实相关衔接工作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省文化厅不再受理附表所列下放的2项行政审批项目。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主管部门要确保有效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落实相应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变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调整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营业性演出内容和游戏游艺机型机种

审核工作中把握不准难以决定的,可征询行业协会或专家意见,或报请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复核。

(四)有关审批业务的办理,请参照文化部发布的《2015业务手册办事指南(最终版)》开展。省文化厅将根据下放审批办理情况,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沟通机制,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为便于了解全省涉外演出活动的审批数量和发展状况, 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审批目录,于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度审批目录。

特此通知。

 

附件:1.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 《福建省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汇总表》

 

 

 

福建省文化厅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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