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关于加强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文市〔2009〕142号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福州、厦门海关隶属海关、办事处:

根据文化部、海关总署下发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

规定》(文市发(2009)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下简称《规定》)),为加强我省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1、福建省文化厅受文化部委托负责对福建省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2、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分别负责对各自辖区口岸进出境美术品进行监管。

二、审批管理范围

2009年8月1日,纳入审批管理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

品,但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工艺品企业生产由多个人流水作业、批量生产的同一种绘画、雕刻等作品超过200件的,不纳入审批管理范畴),不包括文物。

三、审批管理程序

2009年8月1日,省文化厅受文化部委托负责福建省辖内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在美术品进出口和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批工作中,对申报进出口的美术品经审核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附

美术品详细清单,同时加盖骑封章,海关一律凭文件正本办理验放手续。在审批时进出境的同一批美术品(涉及进境

和出境两次通关)时,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最初的进境或出境环节向省文化厅申请批准文件,经审核省文化厅要一式两份给申请单位批准文件,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凭以分别办理进

(出)境和复出(进)境环节的海关手续,同时要告知申请

单位或个人只能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省文化厅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

批准文件内容不符,相关口岸海关不得办理通关手续。对经

审核不属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的商品的,省文化厅应出具相关文书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福州海关、厦门

海关。

四、建立快速鉴别机制

为确保行邮渠道携带、邮寄进出境美术品鉴定涉及的时效性,建立快速鉴别机制。遇有特殊情况时,为保障通关时效,由进出境口岸海关联系省文化厅组织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专家赶赴现场进行快速鉴别,并由省文化厅出具审查意见。

海关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验放。

五、成立文化产品内容审查鉴定小组

为保障文化产品内容审查的权威性,省文化厅聘请我省

美术界知名专家10人,成立文化产品内容审查鉴定小组,负责对美术品内容进出口的审查鉴定。

六、建立联络员制度

为确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信息顺畅,处置迅速,建立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口岸海关在美术品进出境监管中遇有问题,可直接与相关联络员联系,联络员应及时汇报、处理。

七、启用“文化部文化产品内容审查麦用章”

省文化厅在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将启用“文化

部文化产品内容审查专用章”。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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