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各省级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明确概念分类。省级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是指省文化和旅游厅归口指导、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冠以“福建”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明确职责主体。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查工作,社会组织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审查等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申请成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等工作。
(三)明确处室分工。厅办公室牵头负责和协调社会组织工作,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查和年检初审,以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审查等日常事务的办理;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对口社会组织成立的业务审核和日常业务指导及意识形态责任的落实等工作;厅财务处配合做好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以及配合指导开展财务检查等;厅机关党委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等社会组织的全程业务由省文物局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前置审查
(一)严格落实要求。厅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门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及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的前置审查工作。
(二)坚持基本原则。社会组织的设立要以建设文化强省和全域生态旅游省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基本要求,设立的社会组织应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符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布局结构和要求。审核设立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全省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会员在省内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等方面内容。
(三)突出审查重点。与省内已有的正常运转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设立申请一般不受理。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要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务活动管理。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和省文物局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日常业务活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活动内容的审核把关,建立社会组织抽查、通报制度。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开展重大活动须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报备,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加强财务管理。要配合由省民政厅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厅财务处要切实督促和指导社会组织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厅机关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同步推进党的建设工作;要督促和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一)激发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在促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建立激励机制,对获得等级评估4A、5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厅机关业务处室归口联系管理社会组织业务工作制度,各业务归口联系单位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压实责任,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风险。每年听取一次全省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管理情况汇报,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工作实效。
(三)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监督。引导省级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要着力发挥自身功能和独特优势,积极参与文化强省和旅游生态旅游省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1.省级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查流程
2.省级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名单及业务联系处室分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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