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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