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5-0200-2022-00212
  • 文 号: 闽文旅规文〔2022〕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 2022-06-20
  • 内容概述: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省文旅厅 时间:2022-06-21 10:01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中“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强制事项只有一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此项不宜作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因此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为“三张清单”。

二、适用《清单》时,违法行为应与《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需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事项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受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省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加强自律意识,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如不适用,应充分说明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六、本《清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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