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5-0502-2020-00293
  • 文 号: 闽文旅财〔2020〕2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 2020-12-10
  • 内容概述: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省属艺术表演院团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省属艺术表演院团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文旅厅 时间:2020-12-14 17:18

厅属各院团: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艺术院团的演出管理,确保场次补贴资金有序使用,经研究,现将《省属艺术表演院团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以往与此不符的规定相应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属艺术表演院团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建设文化强省,进一步加强省属艺术院团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调动演职人员积极性,提升演出场次和质量、观众满意度,普及艺术知识,扶持保护特殊剧种和高雅艺术,根据《预算法》、《关于传承和弘扬福建戏曲的若干意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演出场次补贴资金是指在省级财政下达给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费中进行再分配的补助性资金,专门用于补助省京剧院、省实验闽剧院、省人民艺术剧院、省歌舞剧院、省芳华越剧院、省杂技团省属六个文艺院团的创作演出等,补贴形式实行公益为主、场次计量、精准补助。

演出场次补贴分为场次补贴和特殊剧种补贴两类。其中场次补贴包括: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场次演出、通过网络媒体演出、对外交流演出、艺术知识鉴赏普及活动、艺术传承活动、艺术培训、艺术讲演、艺术品牌培育活动(下称八类演出活动场次补贴)。

第三条 省属文艺院团应发挥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等创演活动来贴近群众生活,弘扬社会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拓宽高雅艺术的受众面,力争作品达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水平,秉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指导监督。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演出场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场次认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指导。

(二)省属艺术院团负责对演出剧目意识形态进行审核把关,对照本办法,实施年度内规定的场次,规范资金使用,落实绩效评价,承担此项演出补贴资金使用和演出剧目意识形态审核把关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演出补贴场次认定

第五条 艺术表演院团的场次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普通场次认定

(一)院团独立完成剧目不低于45分钟、节目不低于10分钟、网络直播或录播不低于30分钟、艺术讲座、艺术知识鉴赏普及活动艺术传承活动、艺术培训、艺术讲演、艺术品牌培育活动不低于1小时,均可计算场次。

(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指定任务,并已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演出活动,可列入基本演出场次计算,但不再安排演出补贴。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院团提供的演出原始资料核定演出场次,包括但不限于:省厅下达的演出任务书、演出合同、院团演出登记表、演出节目单等。

二、“特殊剧种演出”认定

(一)省属院团以学生、部队、贫因地区及含老少边岛地区、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为对象的专场演出。

(二)京剧、越剧、闽剧以及培育交响乐高雅艺术、杂技艺术,以恢复传统优秀剧目、培养后备人才和培育城市观众为主要任务的定点定时的专场性演出。

(三)儿童剧(节目)的专场演出。

为鼓励省属院团加强剧种保护,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城市观众的培养力度,为学生和少年儿童、部队、贫困农民等低收入群体提供文化服务,“特殊剧种演出”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认定后,可在公益性演出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特殊剧种演出”补贴。

第三章 演出补贴标准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 从年度文化旅游业务费预算盘子内,专门切块设立演出场次补贴,参照全额拨款单位人均公用经费5000元的80%核拨,实行总额控制。若省财政厅对省文化和旅游厅预算规模和业务费进行变动,而相应变动。

第七条 要求每个院团每年分别完成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演出基本场次演出24场,省交响乐团每年12场,共计156场。按照每场2万元核拨基本场次演出补贴,实行总额控制。

第八条 省属艺术院团除完成基本场次演出之外,应积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主动深入全省的农村、部队、学校、社区、企业、旅游景点等开展公益性演出,同时扩展线上的直播展播。要求省属艺术院团每年每个院团平均演出25场,省交响乐团每年演出10场,共160场。按每场1万元补助标准,实行总额控制。

第九条 为了扶持京剧国粹艺术,抢救保护闽剧艺术,培育交响乐高雅艺术,关心儿童剧、越剧艺术、杂技艺术,每年给予上述艺术院团安排特殊剧种补贴90万元,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演出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分配。

第十条 此项资金开支范围应贯穿于八类演出活动场次的整个艺术生产环节:

剧目立项、采风、创排、正式演出、后期更新等支出;

用于业务性公用经费的支出;

演职人员人力成本支出;

演出交通、业务费、道具运输费、场地租赁费支出;

设备购买及租赁费、演出排练(剧)场所维护修缮费、水电支出;

演出宣传费等支出;

其他用于演出的支出。

第十条 省属艺术院团的场次补贴和特殊剧种补贴,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财务处和艺术处组织对各院团的演出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根据本办法下达演出场次补贴经费。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和11月底,省属艺术院团要主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财务处上报演出考核的相关资料。包括场次认定表、演出计划和完成表、演出节目单以及资金开支明细、会计账页等资料。

第十二条 省属艺术院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分配使用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挤占、赞助和投资等支出,补贴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我厅及各单位的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省属艺术院团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巡视巡察、主体责任检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演出补贴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演出场次、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以往与此本办法相抵触的,以修订后的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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