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B类
省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关于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建议》(20212170号)由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完善博物馆体系、丰富博物馆类型、强化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有关单位十分重视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出台了系列政策,如《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工作的通知》等,不断加强业务指导,鼓励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各项惠及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主要有:
(一)关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免征增值税政策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可同等享受,没有区别。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内机构组织对非国有博物馆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国家为鼓励企业从事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非国有博物馆接收捐赠收入的税收减免规定
国家为鼓励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免税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是指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贯彻意见,对认定程序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申请认定条件
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申请材料
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向认定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①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③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⑤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⑧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①项至第③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④项、第⑤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⑥项、第⑦项规定的材料。
(4)受理机关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自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最迟不得超过每年的6月底报送认定机关。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主要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个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继续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提案单位及纳税人有关政策诉求与建议,全力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二、强化非国有博物馆土地要素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一)积极保障非国有博物馆用地供应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支持利用闲置资源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在“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改造、名镇名村保护过程中,利用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景点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
2018年,省级财政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每年300万元,这是我省首次设立该专项资金。省文化厅、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非国有博物馆在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的实绩,分等次给予补助,并将部分经费用于非国有博物馆相关重点工作,激励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发挥社会效应。对符合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的项目,可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并申请相关资金支持,省财政厅将积极予以协调。非国有博物馆在保障正常运营的同时,可积极探索衍生的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发挥协同效应。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积极争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
四、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人才培养
2020年,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改办出台《关于福建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凡在我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非国有博物馆在职在岗人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文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加强人才培养,我厅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仅组织专门针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培训班,推荐优秀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参加全国培训班,还组织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国有博物馆的相关培训,如讲解员培训、可移动文物保护和陈列展览策划等培训。为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常规业务水平,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人才建设,组织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开展“结对子”活动,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一对一”地持续帮扶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目前,福州市博物馆与福建省屏南耕读文化博物馆已开展“结对子”活动,成效良好,多次联动举办展览和社教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办展水平和影响力。此外,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在《福建文博》上开辟“非国有博物馆”专栏,支持有研究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撰写、发表相关报告、论文。
五、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
省文物主管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的主要依据是《博物馆条例》第二章和国家文物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建立符合博物馆专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的申报材料均为《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要求的材料,并未增加。在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方面,省文物局将积极指导帮助申报对象做好设立备案工作。
六、加强业务指导
近年来,我厅以进行藏品备案为抓手,规范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2018年,省文物局对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藏品进行登记备案,为此专门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并为学员答疑,于当年完成了藏品备案工作。在组织业务培训方面,不仅组织专门针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培训班,推荐优秀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参加全国培训班,还组织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国有博物馆的相关培训,如讲解员培训、可移动文物保护和陈列展览策划等培训。2020年,省文物局积极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参加第四批全国博物馆定级评估,厦门奥林匹克博物馆成功晋级国家三级博物馆,成为我省首家获得国家级别的非国有博物馆。同时,省文物局还积极组织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参加2020年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项目推介活动,厦门奥林匹克博物馆的“爱我中华--海峡两岸助力冬奥会民间体育艺术展”成功入选。
近年来,不断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宣传力度,并组织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联展,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品牌建设。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节庆节点,在《中国文物报》《福建日报》《香港商报》等传统媒体通过专版、专栏、新闻报道等形式,宣传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并及时宣传我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新福建APP、东南网、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吸引新媒体用户关注福建非国有博物馆,让更多未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了解政策,纳入备案范围。目前,我们在新福建APP设置了“每日文物鉴赏”和“每周文创推荐”,向公众介绍全省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和文创。此外,我们组织非国有博物馆加强馆际合作交流,强化品牌建设,2018年“第八届中国博物馆与相关产品及技术博览会”在福州举办,我们选取文创工作基础比较好的4家非国有博物馆参加。2019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省文物局在德化县顺美海丝陶瓷博物馆举办了首届“华光溢彩——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馆藏文物精品联展”。今年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我们正在推进第二次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联展,拟于6月底开展,届时将邀请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并组织召开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座谈会。同时,计划9月份组织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在郑州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博物馆与相关产品及技术博览会”。届时,省文物局将举办“福建文博展区”,设立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展示区,并将组织全省非国有博物馆,特别是代表福建特色文化的建盏、德化瓷器、漆器等文创产品参加展示。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提案的建议,进一步协调和推动对非国有博物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我省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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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署名:傅柒生
联 系 人:郭 忱
联系电话:0591-87672765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