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扎实推进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助力“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2.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参照执行。
3.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4.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准确。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范规定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制定发布公开清单。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进一步明细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二)拓展优化公开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三)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应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福建”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黑名单”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5月底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发改委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检查结果每年12月上旬分别报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纳入绩效考核。省政府办公厅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法规 |
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有关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省住建厅保障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省住建厅保障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面积、总投资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省住建厅保障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内容:完成投资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配租配售情况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省住建厅保障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 |
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申请的条件标准。内容:房源类型、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人均住房面积等。主要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布。省级部门可链接至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设区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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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分配房源信息。内容:项目名称、所在城区、保障房类型、建设地址、项目状态等。主要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省级部门可链接至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设区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分配程序信息。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开,省级部门可链接至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设区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分配过程信息。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开。省级部门可链接至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设区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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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结果信息。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等。主要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省级部门可链接至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设区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
保障对象名称、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等。主要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省级部门可链接至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设区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
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省级部门可链接至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设区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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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源分配、改造结果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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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土地供应计划 |
包括计划供应面积、用途、比例等 |
政府批复供地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出让公告 |
包括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起始价、加价幅度、交易时间、地点、报名申请条件、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
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布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成交公示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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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结果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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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业权出让领域 |
出让公告信息 |
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备(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等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出让结果公示信息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交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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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4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采购结果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采购合同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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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各级财政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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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各级财政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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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各级财政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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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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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 |
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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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 |
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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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项目审批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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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中标候选人 |
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中标结果 |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合同订立和履行等信息 |
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7 |
林业产权交易领域 |
省属和县属国有林权流转 |
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
林权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部门政府网站 |
设区市林业局省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省林业厅直属林场由省林业厅负责)、管理县属国有林场的县级林业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8 |
排污权交易领域 |
排污权收储 |
包括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环保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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