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规定
来源:本网 时间: 2019-12-05 16:4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处室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和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包括省文物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总体要求,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厅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组织协调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组织维护、更新和发布各项政府信息公开;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布政府信息的申请并组织落实;

  (五)协调涉及其他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复查;

  (七)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八)组织向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报送政府信息工作;

  (九)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确定1名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员,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厅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确定1名干部为信息员,具体实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相关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审、报送、发布与更新等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维护、更新、发布本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步审查;

  (三)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四)按规定向办公室报送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均应及时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福建省档案馆和福建省图书馆向社会公开,也可通过电视、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厅机关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机关各处室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组织机构: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人事信息。

  (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财务信息:财政预决算;其它资金。

  (四)行政许可与服务。

  (五)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舞台艺术;公共服务;科技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市场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台港澳事务);行政执法;文物工作;人大建议答复;政协提案答复;其他信息。

  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有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公开后可能影响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规定和需要,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厅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根据厅领导签批意见,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处(室、局)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处(室、局)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处(室、局)的,处(室、局)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后,由厅办公室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七)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厅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并按照规定向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报送。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形成本厅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福建省文化厅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厅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厅办公室、机关纪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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