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如下社会评议规定。
第一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检查评议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对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或向广大管理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对我厅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实行定性评议,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厅长督促相关处室予以重视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第六条 各单位、处室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将一并列入年终考核内。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