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省文化和旅游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提供信息的处室(单位)承办人初审,处室(单位)负责人复核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发布与否或者答复当事人,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时,可交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备案登记。
第八条 对未经审核擅自对外发布政府信息造成失泄密,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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