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福建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全文共6章、十九条,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下达程序、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总则。对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制定依据、使用原则、执行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机构职责。对财政和文旅部门各自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非遗剧种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和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及示范点建设工作等方面。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旅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文旅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和文旅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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