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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时间:2024-12-16 10:01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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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于2022年12月正式印发执行,运行近两年来,总体情况良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近期我厅对《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在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75450856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邮编:350001),信封上请注明“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591-8337726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2日。

  特此公告。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以及其他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不包括实施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

  艺术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完成线下设立后再向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许可。

  具体专业分类参照《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清单目录的通知》(闽教监管〔2023〕6号)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最新分类文件。

  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艺术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七)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培训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置标准

  (一)组织机构 

  1.举办者 

  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培训机构。

  举办者是企业、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注册资金和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机构名称 

  艺术培训机构应遵循“一机构一址一名”要求,名称应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应标明具体培训项目或类别,并含有“培训”两字。

  3.党组织机构 

  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4.章程及管理制度 

  艺术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议事决策机制、资产来源、资金管理、党建工作、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5.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 

  艺术培训机构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监事(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6.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艺术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艺术培训机构的执行(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并建立以执行(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艺术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艺术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年龄应不超过70周岁,其他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执行。

  7.开办资金 

  艺术培训机构应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艺术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基本要求 

  艺术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心健康。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与教学内容相应的中级及以上职称;3.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4.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审批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成员证明;5.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艺术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人员配备 

  艺术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3.人员管理 

  艺术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

  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以及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平台长期公示。

  艺术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所聘用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督,维护未成年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在培训期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等行为发生。

   (三)场地设施 

  艺术培训机构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场所的选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临时搭建的房屋、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及其他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建筑,且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

  1.场地性质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除提供前款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2.面积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非设区市下辖区和县级市,可放宽至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舞蹈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音乐、戏剧戏曲、曲艺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其余类型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设施设备 

  艺术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天花板离地面至少2.65米以上;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4.安全保障 

  艺术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规定,并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材料。

  艺术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公共场所和培训场地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艺术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培训内容 

  1.课程内容  

  艺术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与培训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培训计划,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开展培训。

  2.培训材料 

  艺术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经有资质的教材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用经有资质的教材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3.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四、资金监管

  艺术培训机构应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落实好资金监管各项措施。鼓励艺术培训机构先行先试开通“先学后付”服务,待该项功能正式投用后,适时开展全面推广工作。

  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

  五、审批登记

  (一)艺术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审批文件。举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审批文件。

  (二)申请人应凭审批文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培训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白名单”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四)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白名单抄送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精神,不再审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办的艺术培训机构,但2021年7月之前已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艺术培训机构且还存续的,本意见发布后仍可办理延续业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开办的艺术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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