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旅职改〔2020〕13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等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文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博专业设置以下四个类别: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二、职务名称和级别
文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任职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四级;副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其他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文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职,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2.学历和资历
助理馆员:须获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且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馆员:须获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聘助理馆员满2年;或大学本科学历,且聘助理馆员满4年;大专学历、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且聘助理馆员满5年。
副研究馆员:须获博士学位,且聘馆员满2年;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聘馆员满5年。
研究馆员: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聘副研究馆员满5年。
3.正常申报的,任职期间有效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破格申报的,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4.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自2016年起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之前中高级职称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每年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2016年起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2016年之前专业科目时间应占总学时的70%以上。
(二)正常申报条件
1.助理馆员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备基本工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2.馆员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的部分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2)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须满足下列之一:
①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应参与完成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项目(或课题,下同)1项以上;或参与撰写并实施的文博发展(保护、改革等,下同)规划(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下同)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限前3名,下同)参与完成县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②文物保护人员
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应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2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含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下同)、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应具备一定的鉴判文物真伪、年代,以及文物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参与完成本单位文物鉴定工作量的30%以上且不少于500件或参与800件以上文物的鉴定工作。
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应熟练掌握相关技术,修复、复制、裱褙、标本制作专业人员须参与完成本单位工作量的30%,参与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点;绘图、拓印、摄影制作专业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著作上发表50个版面以上。
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应熟练掌握某一类藏品的保管技术,为本单位2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及参与展览方案制定;或做好本单位新增藏品及未建档藏品的档案工作500件以上。
③文物考古相关人员,应根据文物考古、保护等工作规范,参与完成2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或1项以上水下考古项目;或参与完成8项以上考古调查以及其他文化遗产相关调查项目。
④文物利用人员
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应参与完成本单位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内容或形式,下同)。
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应完成本单位讲解200次以上并参与编写展览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或参与撰写并实施本单位2个以上陈列展览或教育项目推广方案;或参与文博专业学术刊物的策划、选题和组稿工作,独立审改专业论文20篇以上。
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应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参与本单位研发、销售及宣传推广文创产品10种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事文博资料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应独立采集编写网络平台文博专业相关的推文及各类信息化稿件30篇以上;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展示项目方案。
以上业绩可累加计算。
(3)学术成果条件
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县级及以下(含县级市、区级,下同)各类文博单位专业人员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连续从事文博专业工作累计满15年,且近5年考核至少1次优秀的人员提供专业论文1篇以上(不作发表要求)。
3.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2)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须满足下列之一:
①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应在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执笔并实施市厅级以上文博发展规划(规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②文物保护人员
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应具备较强文物科技保护理念,能独立解决和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编制并通过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3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预防性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珍贵文物。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应对文物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能准确地判明文物的真伪、年代,有评定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具有1项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本单位鉴定工作量的40%以上且不少于1000件或有15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鉴定珍贵文物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事文博技术专业的,修复、复制、裱褙、标本制作专业人员应参与完成本单位工作量的40%以上,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点;或绘图、拓印、摄影制作专业人员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以上,或在专著上发表150个版面以上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0个版面。
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应有较高的藏品保管、保护、研究水平,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本单位藏品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为本单位4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及制定展览方案;或做好本单位新增藏品或未建档藏品档案工作,数量1000件以上。
③文物考古相关人员,应在文物考古领域具有较高的实践及研究能力,主持完成2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或1项以上水下考古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3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或2项以上水下考古项目,并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相关考古工作报告;主持完成10项以上考古调查以及其他文化遗产相关调查项目,并完成调查报告。
④文物利用人员
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应能解决设计中的复杂内容和技术问题,主持完成并实施本单位1个以上常设陈列展览(固定陈列展览)的设计;或主持完成并实施本单位3个以上原创陈列展览的设计,其中1个以上原创展览展品不少于100件,或展线不少于150米。
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应有较高的教育传播理论水平,应完成本单位讲解500次以上,且独立撰写并实施1个以上陈列展览或教育项目的推广方案;或独立撰写并实施本单位4个以上陈列展览或教育项目的推广方案;或主持完成文博专业学术刊物的策划、选稿和组稿工作,有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独立审改专业论文50篇以上。
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应了解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对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有一定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开发能力、策划能力及文案能力,能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主持本单位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所在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事文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应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实施本单位2个以上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展示项目方案。
以上业绩可2项累加计算。
(3)学术成果条件
出版专著1部和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县级及以下各类文博单位专业人员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4.研究馆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2)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须满足下列之一:
①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应在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主持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并实施省部级以上文博发展规划(规范)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以上。
②文物保护人员
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应具备先进的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能独立解决和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编制并通过5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应在文物某一领域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具备独立评定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且具有2项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主持完成本单位鉴定工作量的60%以上且不少于2000件或有3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鉴定珍贵文物中发挥主导作用。
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应有突出的专业技术能力,修复、复制、裱褙、标本制作专业人员主持完成本单位工作量的60%以上,具有独创性技能和突破性修复成果;或绘图、拓印、摄影制作专业人员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150个版面以上,或在著作上发表250个版面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不少于15个版面。
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应有高超的藏品保管、保护、研究水平,能主持制定本单位藏品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在解决文物保管技术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成果,主持制定本单位6个以上展览方案。
③文物考古相关人员,应在文物考古领域具有突出的实践及研究能力,能解决考古中的疑难问题,主持完成3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或2项以上水下考古项目,并主持完成相关考古工作报告。
④文物利用人员
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应能主持制定高水平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解决设计中的复杂内容和技术问题,独立完成本单位2个以上常设展览(固定陈列)的设计;或独立完成本单位1个以上常设展览(固定陈列)和3个以上原创展览的设计,其中1个展览展品不少于150件,或展线不少于200米;或独立完成本单位6个以上原创展览的设计,其中2个原创展览展品均不少于150件,或展线不少于200米。
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应掌握博物馆教育传播最新动态,有突出的教育传播理论水平,独立撰写并实施本单位8个以上陈列展览推广方案,其中原创陈列展览不少于2个;或独立撰写并实施本单位10个原创高水平教育项目方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应了解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对文创市场、文创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有较深的研究,能解决研发和推广中的疑难问题。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主持本单位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其中所在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10种以上),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事文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应对文博信息化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主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3项以上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展示项目方案。
以上业绩同专业岗位内可2项累加计算。县级及以下文博单位专业人员业绩可不同专业岗位2项累加计算。
(3)学术成果条件
出版专著1部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破格申报条件
1.对确有真才实学,学术成果和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学历、资历破格或者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资历破格或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馆员的,须在助理馆员规定任期内聘满一半以上年限,资历破格或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下一级聘满三年以上(博士学位资历破格副研究馆员须聘馆员满一年以上)。
2.破格申报人员在满足“基本申报条件”“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相应的破格申报条件:
(1)学历、资历破格或者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①-⑥中的两条(其中学历资历双破格⑤-⑥至少满足一条):
①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②市厅级成果奖1项(主要成员)。
③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主要成员)。
④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优秀案例被厅(局)或设区市委、市政府采纳应用或宣传推广(主要成员)。
⑤田野考古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考古学大会优秀青年学者奖、研究成果奖、公共考古奖、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奖(包含单项奖)(获奖证书等额参与者)。
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综合性表彰,或被评为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入选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青年拔尖人才。
3.学历、资历破格或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①-⑥中的两条(其中学历资历双破格⑤-⑥至少满足一条):
①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②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或省部级成果奖(主要成员)。
③市厅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成员)或国家级科研项目(前5名)。
④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优秀案例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应用或宣传推广(主要成员)。
⑤田野考古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考古学大会优秀青年学者奖、研究成果奖、公共考古奖、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奖(包含单项奖)(主要成员)。
⑥被评为全国系统先进工作者、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青年拔尖人才。
4.学历、资历破格或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①-⑥中的两条(其中学历资历双破格⑤-⑥至少满足一条):
①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②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主持人)或国家级成果奖(主要成员)。
③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成员)。
④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优秀案例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应用或宣传推广(主持人)。
⑤田野考古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考古学大会优秀青年学者奖、研究成果奖、公共考古奖、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奖(包含单项奖)(主持人)。
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系统先进工作者、入选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或青年拔尖人才、“四个一批人才”、省文化名家、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员。
四、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一)根据《职称评审暂行管理规定》(人社部40号令)和我省职称相关文件精神,批准成立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文化和旅游厅是全省文物博物系列主管部门,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委托,负责组建全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文物博物系列初、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省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负责当地文物博物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关省直部门、单位以及部分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委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在文博事业发展中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照我省其他相关规定参加评审,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或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委托参加相应级别的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转系列人员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请转系列。转系列满1年后,达到文物博物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转系列前的同级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所取得的其他专业成果,供评审时参考。
(六)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相应评审委员会否决后,须增加新的学术论文(专著)和业绩成果,方可重新申报参加新一年度评审。
(七)用人单位须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申报评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须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方可推荐报送相应的评审组织。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应延期申报:
1.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八)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过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其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
五、有关指标说明
(一)成果奖是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科研课题指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社科联、社科院等)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课题 (包括各级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文物相关的项目)。科研课题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福建省文物局批准立项的项目等同市(厅)级。
科研课题应提交立项书、结题通知书以及相应的研究成果(须验收合格以上)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论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1.以下可视同学术期刊论文:
国家相关专业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年会征文中获评一等(一等奖或宣读论文)且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专业论文。
省部级科研课题(主要成员),或市厅级科研课题(主持人)。
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主要成员),或县级成果奖一等奖(主持人)。
田野考古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考古学大会优秀青年学者奖、研究成果奖、公共考古奖、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奖(包含单项奖)(主要成员)。
考古发掘报告、原创展览的讲解词、编制并通过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主持人),仅限1项。
完成发明专利 (主持人)。
科研成果被厅(局)或设区市委、市政府采纳应用 (前2名)。
专业作品出版(限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2.以下可视同核心期刊论文:
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求是》、《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2500字)。
被SCIE、SSCI、A&HCI数据库全文收录(不包含会议论文)。
被EI全文收录(不包含会议论文)。
国家级科研课题(主要成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主持人)。
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或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主要成员)。
田野考古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国考古学大会优秀青年学者奖、研究成果奖、公共考古奖、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奖(包含单项奖)(主要成员)。
科研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应用 (前2名)。
(四)专著指作为独立撰写或第一撰写,在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出版发行的,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本专业学术著作。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及以上字数不少于15万字,合作撰写的个人承担部分累计不少于17万字,申报馆员任职资格个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其中,采取田野调查方法,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系统性调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参考书(学术部分不少于8万字),视为本专业的学术专著,仅作为申报副研究馆员及以下任职资格。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普通工具书、图录、科普读物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本专业的学术专著。
(五)专业作品指与博物馆馆藏资源建设、文献开发等相关的正式出版发行的作品,字数不少于15万字。作者应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承担具体编撰工作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视同第一完成人。
(六)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所列的刊物,不含增刊、年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等。《福建史志》、《福建党史月刊》视同学术刊物,仅限1篇。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所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认定以发表论文时的本批次及上一批次版本为准(自发表论文时间起向前追溯4年内有效)。《福建文博》“研究与探索”版块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
(七)主持是指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或课题第一申报者为准)。
(八)有关论文、专著、专业作品、标准、专利、软件、课题、科研项目等成果若有被转载或宣读、获奖,收录论文集、SCIE等引文索引数据库,或在学术期刊发表的,同一篇(部、项)只计1次,不重复计算。
(九)本意见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其他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等精神,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
(二)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
(三)完善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内容。在申报高一级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允许申报人员提供1篇本人独立或第一完成人的考古发掘报告、原创展览的讲解词、编制并通过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作为代表作,重点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四)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非公企业工作人员等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同样适用本实施意见。
(五)业务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和奖励荣誉等,均应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后所获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高一级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同时适用于低一级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
(六)新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规定,可按规定考核确认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取得新学历(学位),其任职资历可从新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与之前的资历合并计算。
(八)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第一、二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汇总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31日
省政府部门网站
本省文旅系统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其他链接
省政府部门网站
本省文旅系统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其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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