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旅局、教育局、文联、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体局、社会事业局、文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和全省文旅经济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音乐舞蹈事业发展,繁荣音乐舞蹈创作,发现和培养音乐舞蹈人才,按照三年一届的周期,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文联和省总工会定于2023年5月至12月联合举办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现将《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赛事安全有序。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福建省总工会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紧扣时代脉搏、坚持人民立场、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眼繁荣发展我省群众文化事业,围绕福建本土特色文化、文旅融合等主题,讲好福建故事、传播福建声音,挖掘一批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等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下一届群星奖储备节目。
二、赛事类别
比赛分声乐、器乐、舞蹈、广场舞、群众合唱五个门类进行。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福建省总工会
承办单位:福建省艺术馆
协办单位: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委会
1. 成立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成员,主要负责比赛的组织领导。
2. 设立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组委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成员,主要负责比赛的策划、组织、协调等。
(二)成立评委会
组建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赛事评委会,负责比赛的具体评审和监审。
1. 评委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2. 评审专家组组成。每个类别的评审专家共7名,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指定,其余6名在省文旅厅机关纪委监审下,按声乐、器乐、舞蹈、广场舞、群众合唱五个参赛门类,从省文旅厅艺术、群文类别系列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
3. 监审组组成。由主办单位机关纪委分别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主办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名单详见附件1)。
(三)制定《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参赛细则》(详见附件2)
五、时间安排
(一)初赛
1. 时间节点:2023年6月底前完成。
2. 责任主体: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文联、省总工会,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省艺术馆。
3. 工作内容:按照《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参赛细则》,对参评作品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和推荐选拔工作。
4. 推荐名额:福州、厦门可向组委会推荐的每个门类不超过7个节目,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的每个门类不超过3个节目,其余各地推荐的每个门类不超过6个节目;省教育厅、省文联、省总工会及其它省直单位(由省艺术馆负责)也可推荐节目,每个门类不超过6个节目。其中,群众合唱需按组别(青少年组、成人组)推荐节目。
(二)复赛
1. 时间节点:2023年7月底前完成。
2. 责任主体:赛事组委会。
3. 工作内容:采取录像评审的方式进行。组织专家评委集中观看各地各单位推荐初赛阶段的节目作品录像,在监审组监督下现场打分,提出进入决赛建议名单(每个门类20个)。
4. 结果确定: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家组提交的评审结果意见进行研究后报评委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三)决赛
1. 时间节点:2023年8月底前完成。
2. 责任主体:赛事组委会。
3. 赛事地点:五个门类的决赛分别在五个地市进行。其中,声乐类在宁德市,器乐类在泉州市,舞蹈类在漳州市,广场舞类在三明市,群众合唱类在龙岩市(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 工作内容:采取现场评比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委在监审组监督下对参赛作品进行现场打分,并形成评审结果意见。
5. 结果确定: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家组提交的评审结果意见进行研究后报组委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颁奖晚会
1. 时间节点:2023年9月底前完成。
2. 演出地点:福建大剧院歌剧厅。
3. 责任主体:组委会。
4. 工作内容:遴选声乐、器乐、舞蹈、广场舞、群众合唱五场决赛节目中的优秀获奖节目,参加“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颁奖晚会”。组委会宣布评奖结果并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作品及优秀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奖牌。
(五)惠民演出
1. 时间节点:2023年12月。
2. 演出地点:待定。
3. 责任主体:省文旅厅。
4. 工作内容:制定优秀节目文化惠民演出计划,组织开展进社区、进乡村文化惠民演出活动。
六、奖项设置
1. 综合类:设节目奖。各门类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其余入围决赛节目颁发证书。
2. 单项奖:设原创音乐奖、编导奖、优秀表演奖、优秀指挥奖和优秀伴奏奖。其中,声乐、器乐门类设原创音乐奖;舞蹈门类设编导奖、优秀表演奖;广场舞门类设编导奖;群众合唱门类设原创音乐奖、优秀指挥奖和优秀伴奏奖。原创音乐奖和编导奖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表演奖、优秀指挥奖和优秀伴奏奖各2名。
3. 优秀组织奖:10个。
同时,设立群众最喜爱节目。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根据线上投票数排名产生群众最喜爱节目5个,每个类别1个。
七、参赛要求
(一)参赛对象要求
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辅导者(不超过3人)为群众文化工作者及业余文艺爱好者。专业文艺院团演员(包括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各类民营文艺院团演员)以及艺术专业院校在校师生(包括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在校师生)、部队专业合唱团、专业团体表演的作品不得参选。参加复赛和决赛的参赛人员原则上应一致,如个别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应于赛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说明。
(二)参赛作品要求
1. 声乐、器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6人;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24人;广场舞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少于25人,不超过50人;合唱演唱曲目2首,总时长不超过8分钟,其中一首必须从组委会提供的百首指定曲目中选择(见附件3),另一首为新创作品,演出人数(含指挥、伴奏)不少于25人,不超过50人。
2. 新创作品指由我省作者或曾在福建工作十年以上的词曲作者及编导,于2020年11月20日后创作的新作品(移植改编作品不算新创作品)。声乐、舞蹈、广场舞类必须使用新创作品参赛;群众合唱类演唱一首指定作品和一首新创作品;器乐类鼓励新创作品参赛,演奏的新创作品加0.1分。
3. 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项的作品不得参评。
4. 有违法违规或因道德失范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创作者、表演者的作品和团队不得参评。
八、宣传工作
音乐舞蹈节举办期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托省文旅厅宣传矩阵以及各地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有关氛围布置和宣传,同时通过中央电视台、央视频等中央媒体和省电视台等省内主流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直播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矩阵,扩大本届福建音乐舞蹈节的宣传推广力度和社会影响力。
附件:1. 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组委会、评委会等组成人员名单
2. 第十五届福建音乐舞蹈节参赛细则
3. 群众合唱类指定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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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文旅系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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