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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厅资源开发处       发布时间:2025-04-28 10:03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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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研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省文旅厅起草了《福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jwltzykf@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邮政编码:350001,联系人:吴志超,电话:0591-87673668。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5年5月28日。

  特此公告。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

2025年4月28日

福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参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依托,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或区域。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GB/T 17775-2024)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自然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深化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彰显在地特色;

  (四)贯彻绿色旅游发展理念,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有必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营符合绿色低碳发展导向;诚信经营,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厉行节约和绿色消费;

  (五)有统一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市场失信行为与重大负面舆情;

  (六)符合经过安全风险评估等景区开放条件,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执行景区主管部门的承载量管理规定,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游乐设施设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建设均已完成审批、备案及运营安全评估;

  (七)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八)地域界限明确,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九)主动接受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八条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旅游景区空间范围矢量图、全景导览图;

  (五)旅游景区开放许可及相关承诺或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消防和特种设备检验等的证明材料或由开放许可部门出具的承诺书;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及相关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等;旅游景区立项、建设项目合法合规,环境影响评价、卫生许可等证明材料或由开放许可部门出具的承诺书;

  (六)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应管控要求和土地、海域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八)近3年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市场失信行为与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开展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配合文化和旅游部开展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日常管理,负责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授权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申报材料。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申报材料,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推荐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申报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和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针对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和海域使用合法性等方面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征求意见。

  (二)景观价值评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景区,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及实施细则,对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价。通过景观价值评价的旅游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价值评价的旅游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三)现场检查。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景观价值评价的旅游景区,采取暗访的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及实施细则,对景区服务和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旅游景区2次未通过现场检查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四)社会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发布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告。

  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原则上参照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A级旅游景区名称原则上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景区”组成。

第三章  监督与复核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采取重点抽查、暗访、社会调查等方式,对所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4A级及以上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省文化和旅游厅视情况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复核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中发现A级旅游景区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相应处理权限如下: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对5A级旅游景区可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理;如拟对5A级旅游景区予以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应报请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处理,并指导景区开展整改工作。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可予以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可予以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对4A级旅游景区可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理,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如拟对4A级旅游景区予以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应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下降;

  (二)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三)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设备、游乐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安全开放要求;

  (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负面社会舆情事件;

  (五)游客投诉多且未及时有效处理;

  (六)擅自变更旅游景区名称或者范围;

  (七)其他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第十九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二)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三)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四)存在严重土地违法行为;

  (五)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七)处理重大投诉事件不力,发生严重不良社会舆情事件;

  (八)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九)主要经营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其他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原则上降低等级处理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等级的,交由相应管理权限部门继续作出处理。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者资源保护需要外,A级旅游景区有终止经营、丧失旅游功能或者停业1年以上等情形的,应取消其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受到处理后,按下列程序开展整改验收:

  (一)A级旅游景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满后报做出处理决定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告;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延长整改期限或者加重处理。

  (二)A级旅游景区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的,需恢复原等级应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5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4A级的,1年后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恢复原等级。4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3A级的,1年后方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恢复原等级,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恢复原等级;未通过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2次未通过验收仍申请恢复原等级的,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申请恢复原等级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三)A级旅游景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质量等级,并按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四)受到取消等级、降低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应交回或者申请更换标牌,不得以原等级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A级旅游景区所在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负责指导旅游景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做好项目招引、业态培育、运营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A级旅游景区所在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会同景区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机制,落实景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旅游景区新业态的安全监管,新业态项目建设立项、备案、评估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A级旅游景区调整边界,变更名称、管理运营机构的,应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或者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第二十四条  A级旅游景区应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管控方案。A级旅游景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第二十五条  A级旅游景区应按时、如实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准确性。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指导A级旅游景区在全国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上做好经营数据季度、年度填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A级旅游景区歇业的,应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应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开发绿色旅游产品,推广绿色住宿、绿色餐饮、绿色交通,强化节能、低碳、循环等新技术应用,开展绿色旅游宣传,鼓励节约集约消费,创新绿色消费业态,推进“无废景区”建设,促进绿色旅游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开展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以责令改正,撤销相关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情节严重的,暂停当地评定工作,撤回对其开展质量等级评定的授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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