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歌舞娱乐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今年以来,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歌舞娱乐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季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作用,提高文化经营场所守法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关心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梳理了我省近年来查处的4起歌舞娱乐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福州市长乐区某娱乐休闲广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5年2月,长乐区文旅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长乐区某娱乐休闲广场包间内有4名家长带6名未成年人在消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长乐区文旅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厦门某大酒店K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4年2月,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材料,未成年人刘某某、文某由周某丽、马某轩安排到厦门某大酒店KTV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陪侍活动。多名嫌疑人被公安部门以“拐骗儿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厦门某大酒店KTV作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允许刘某某、文某等未成年女性进入该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晋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5年1月,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场所包间有3位未成年人在消费。该公司一年内2次违反本规定,违法情形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5000元、停业整顿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漳州市东山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4年8月,东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反映东山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经查,该场所存在允许两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东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发现违法违规文化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
(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