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发掘地域特色,关注特殊群体,强化数字赋能,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条例突出挖掘八闽文化资源,明确规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红色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掘地域特色文化,鼓励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活动开展,支持特色戏剧传承发展,发挥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等的积极作用,打造福建特色文艺精品和文化品牌。
条例突出强化改革创新,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面向基层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推动在城市商圈、文化园区、公园绿地、居民集聚区等区域,打造公共文化新空间。
条例突出彰显人文关怀,对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大字阅读设备、有声图书、盲文书籍、手语、无障碍广电视听节目等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条例突出强调数智赋能,注重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转型,以数字赋能文化发展,规定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
(厅公共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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