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425-0200-2024-00675
  • 文 号:闽文旅规文〔2024〕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2024-06-10
  • 内容概述: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引导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引导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时间:2024-06-24 17:5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丰富旅游休闲产品供给,有序引导露营旅游休闲发展,助力我省打造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门《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引导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引导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的意见

(试行)

 

进一步规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帐篷露营地管理促进我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帐篷露营地(以下简称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 078-2019《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GB/T 31710.3-2015),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邻近旅游资源富集区开展以自驾车、旅居车及帐篷为主要休闲和住宿设施的露营经营活动及服务的经营主体(或者其他组织),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要求

(一)露营地管理应遵循“旅游为民、规范发展、合理引导、文明旅游”的原则,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体验新需求,兼顾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群体特殊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露营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坚持生态优先、服务大众、休养生息的原则。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线、耕地、湿地,不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占用河湖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两线范围、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不固化现状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三)露营地设立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殖区,避免过度踩踏植被,做好植被日常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三、场地经营

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露营地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取得开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所需营业执照及卫生、食品、消防等相关证照或许可,加强治安、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管理。发布游客须知,告知露营地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场地提供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做好信息动态调整与发布。

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根据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合理规划露营地布局,配置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厕所等环卫设施,维持营地良好的卫生和生态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规划布局。各地在编制城市休闲和乡村旅游规划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科学布局营地建设,保障各类营地供给,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统筹纳入详细规划。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和经营性营地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协调一致。结合国家旅游风景道、国家步道体系、体育公园等建设,构建全省营地服务网络体系,形成露营旅游休闲精品线路,满足露营旅游休闲需求,同时,发挥好其中公共营地在应急服务、青少年教育、户外运动等方面的功能。

(二)提升产品服务品质。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等多种营地形态,满足多样化露营需求。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充分挖掘文化资源,丰富露营旅游休闲体验。鼓励和引导营地与文博、演艺、美术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节事赛事活动,充实服务内容。与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融合,打造优质产品。鼓励提升营地配套餐饮、活动组织等服务,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三)加强标准引领。加大对《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旅游行业标准等的宣传贯彻力度,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研制、着重标准实施,引领产品服务提质升级。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制,并组织实施。我省现已根据实际情况依标准组织开展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工作,并积极向国家申报4C级以上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打造优秀营地品牌。

(四)加强宣传推广。鼓励各类媒体加强对露营旅游休闲的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健康文明的露营旅游休闲消费观念,推广大众露营文化,培育大众露营市场。推出一批在增进精神文明、传播优秀文化、倡导绿色旅游和促进青少年教育等方面有积极意义的露营旅游休闲典型案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开展露营展览、节庆等地方性节事活动,在相关活动和展会中增加露营展示推介内容。

五、组织保障

相关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履行好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

省文化旅游厅做好露营地政策制定、宣传引导、协调对接等各项工作,并指导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做好露营地的治安管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管理要求,做好露营地建设空间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对辖区内的露营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做好露营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规范配置、定期维护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管理;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做好露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合规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用于露营相关产业发展

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切实加强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加强林地(林区)露营地经营主体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做好露营地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加强露营地内获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做好露营地内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等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指导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对露营地范围内涉及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做好露营地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制定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发力,推动形成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形成露营旅游休闲发展新模式和新经验。

、安全管理

露营旅游休闲经营主体(或者其他组织)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防灾、燃气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强化汛期旅游安全管理,落实灾害预警发布主体责任,细化转移避险措施,开展安全宣传,设置警示标识,一旦预报有强降雨过程,开展巡查管控,必要时果断采取关闭营地、劝离转移游客等措施。强化防火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提前研判节庆、假期出游情况,在旅游高峰期加强安全提示和信息服务,做好安全信息发布。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避免在没有正式开发开放接待旅游者、缺乏安全保障的“野景点”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开展露营活动。推动营地上线平台导航,安装摄像头等安全管理设备。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本意见施行期限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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