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J00425-0200-2026-00700
- 文 号: 闽文旅规文〔2026〕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 2026-09-07
- 有效性: 有效
- 内容概述: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由省文旅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新时代福建文旅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对省文旅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本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三)负责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年度检查的初审、换届、修改章程等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六)其他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对省文旅厅行业管理的社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职能履行党的建设、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职责。
第六条 厅办公室牵头负责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处室落实管理职责;会同相关处室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变更登记等事项进行审查;协助业务联系处室指导监督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厅机关党委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牵头负责作为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会同对口业务联系处室对行业协会负责人进行初审,督促相关处室落实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职责。
第八条 厅对口业务联系处室负责社会组织业务监督指导等工作。对省文旅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负责年检、变更登记、换届等业务初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意识形态责任的落实等工作。对省文旅厅作为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加强工作联系,按职能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等职责,协同机关党委对负责人进行初审。
第九条 厅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系统在职、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条 厅财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管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变更登记等事项中涉及财务的内容进行审查,对省文旅厅补助的财政资金使用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履行依法自治、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监管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民主自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独立和财务合规;
(三)对自身开展的各项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行为法律责任由社会组织统一承担;
(四)自觉接受省文旅厅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接受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主动配合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坚持应建尽建、全域覆盖原则。社会组织应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应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并自觉接受厅行业党委的领导。
第十三条 党组织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落实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落实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社会组织应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分级分类对党员开展有组织的专题培训,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意识形态管理。社会组织应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网站、公众号、自媒体及内部刊物的管理,并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成立。社会团体发起时省内未登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具有代表性,一般由5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发起,发起人应涵盖不少于3个以上设区市。发起人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省文旅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省民政厅提交批准文件,申领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并征得省文旅厅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根据其所属社会组织的章程在该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省文旅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章程、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的,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文旅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省文旅厅作为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注销登记。省文旅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在清算前向省文旅厅提出注销申请,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经省文旅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省文旅厅作为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换届工作管理。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省文旅厅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换届议程、选举办法(草案)、章程(草案)、新任负责人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等,经省文旅厅批复同意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30日内向省文旅厅提交换届登记材料。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旅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文旅厅作为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有变更的,应报省文旅厅行业党委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管理。社会团体负责人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申请延期或连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依据省委社会工作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闽委社发〔2026〕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
领导干部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除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二十三条 年度检查。省文旅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对口业务联系处室进行业务初审,经业务联系处室审核无误后,由该处室报送厅办公室,并于5月31日前,将经省文旅厅初审盖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省民政厅。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比表彰活动管理。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对其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社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要求。应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外事管理。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责任制度,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名称使用。社会组织对外应规范使用本单位核定的名称,不得擅自以省文旅厅或其他政府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宣传、举办活动,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直属”“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省文旅厅对口业务联系处室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重大事项包括:招商推介、设立机构、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资助,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举办节庆、赛事、论坛、展会等事项与活动;重大事件及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防范利益风险管理。涉及利益关联情形的,相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严禁通过自我授权的方式违规操作,私自将自身业务转移至会员单位。
接收和使用社会捐赠赞助款物需符合章程宗旨与业务范围,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并向社会适当公布;公益性捐赠赞助不得用于非公益项目,结余款物不得分配且须纳入组织账户;严禁捐赠方以款物为筹码干预组织决策或要求利益交换。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旅厅将视情采取警告、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一)违反章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多次被投诉举报的;(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存在问题经提醒仍长期不整改的;(三)在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旅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文物局主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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