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5-0200-2022-00413 文号 闽文旅非遗〔2022〕1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22-11-02
标题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425-0200-2022-00413
文号 闽文旅非遗〔2022〕1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22-11-02
标题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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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旅游文体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发展思路和具体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和全域生态旅游省目标,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凝聚精神力量。 

(二)主要目标。2025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传承体系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福建文化名片。 

2035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完备,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效发挥。 

二、工作任务 

(一)夯实保护传承基础 

1.加强资源调查、记录、立档。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全面摸清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和保护现状等。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妥善保存有关资料,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标准化建设。 

2.提升数字化水平。梳理已建或在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整合成全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优化数据内容生产,推进数据资源建设评价标准设立。加强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联动和共享,对接福建文化数字化建设,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内容供给及融合运用水平,赋能文旅经济发展。 

3.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落实并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配备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采取培训、进修、交流任职等方式,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完善名录体系建设 

1.加强代表性项目评审管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评审制度,进一步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系统开展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及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认定工作,实施动态管理。遴选推荐项目保护优秀实践案例和创新案例。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的申报及履约工作。 

2.加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加强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组织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制定实施省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和传承传习活动,探索创新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校园传承等模式,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优化传承梯队建设。 

3.加强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突出福建特色文化,落实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巩固提升国家级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完善会商协调机制,创建闽南文化非遗活动品牌;全力推进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力争2025年前通过国家验收;实施《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推进省级妈祖文化(莆田)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推动省级朱子文化生态保护区、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的设立及保护。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侨乡文化名镇名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 

(三)激发保护传承活力 

1.探索实施分类保护。扩大民间文学传播展示渠道,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和社会功用。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完善非遗剧种公益性演出、曲艺书场扶持政策,提高我省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推动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纳入全民健身活动。继续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认定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重点单位,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和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组织实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培育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节日习俗,推动民俗活动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相融合。 

2.建设传承体验设施。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设施建设,争取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到2025年,新建或提升15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传习所(点)。推动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建设传承体验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传承体验设施。鼓励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积极开展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活动。评选一批以保护传承为主要职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研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管理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建设评估定级标准 

3.加大理论研究力度。统筹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学会等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力量,设立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支持争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重点支持闽台非遗文化数字化保护与智能处理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等项目建设。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问题等,建立多学科研究平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规律,推出一批理论研究成果。 

(四)加大传播普及力度 

1.促进广泛传播。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推动“非遗+网络”,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公共数字文化平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推出专题优秀节目。支持非遗影视作品创作传播。充分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沉浸式视频技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体验、学术交流等活动。实施非遗在社区工作,探索在城市中保护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方式。在重要节庆、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集中宣传展示活动,开展非遗过大年系列活动。组织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 

2.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依托福建文化海外驿站、“视听福建”海外传播渠道和广大海外社团、华媒、华校,举办对外交流传播活动。支持建设南洋华裔族群寻根谒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闽侨记忆·云上展示馆”。充分运用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魅力福建”对外文化展演、世界闽南文化节、海峡论坛、世界客属石壁祖地祭祖大典、“三月三”畲族文化节、海峡两岸文博会等文化交流平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实施先行先试政策,支持台湾籍传承人在我省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认定台湾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我省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推动台湾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 

3.融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国家政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通过举办校园特色社团活动、开展研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打造“非遗进校园”活动品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本课程,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推动相关高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等高校创建相关实践基地,推进产教融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参与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推动融合发展 

1.服务重大战略。围绕建设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积极主动服务并有机融入国家和福建重大战略,加强同其他省区市交流合作。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革命老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大力弘扬古田会议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等。加大对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支持,推进非遗工坊建设和认定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2.彰显八闽文化自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创新福建特色文化。深入挖掘、充分展示承载“福”文化、红色文化、海丝文化、朱子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闽都文化等八闽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鲜明特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元素与时尚潮流、影视综艺、健康养生、休闲体验等产业对接,持续打造“福”文化“非遗+”品牌。 

3.促进文旅融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民俗体验、红色文化、特色美食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发闽茶、闽菜、“福建好礼”等特色旅游商品。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旅游路线、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民宿、景区、度假区。持续开展“非遗购物节”活动,拓宽非遗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组织,强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规章,推动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认定管理等配套政策。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宣传教育。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向重点项目、濒危项目、苏区、老区以及带动困难群众就业增收的项目倾斜。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健全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预算绩效一体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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