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425-3007-2024-00991
  • 文 号:闽文旅市场〔2024〕1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2024-10-08
  • 内容概述: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时间:2024-09-14 16:49
  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领导审定,现将调整修改后的《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因个别内容微调,我厅9月13日印发的《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的实施办法》不再执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激发演出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我省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演艺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文旅深度融合,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将福建打造成为中国东南沿海演艺经济高地和“常来常往、常来常想、常来常新”的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我省通过市场运作、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营业性演出适用本办法。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对符合演出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招徕演出地域外观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文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条  提高审批效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全程网办”,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  扩大文化演出市场供给,增加演出场次,对在我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奖补:

(一)近三年首次在闽举办的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的主办单位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单场售票规模超出1.5万人售票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演出单场销售外地观众门票不低于40%,经统一申报审定后单场给予奖补30万元每家演出经纪机构全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全国首演在闽的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的主办单位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单场售票规模超出1.5万人售票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演出单场销售外地观众门票不低于50%,经统一申报审核后单场奖补50万元;每家演出经纪机构全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主办单位本年度在福建省省内城市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闲置厂房和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首次打造演艺新空间活动,且从首场演出算起一年内开展演出不少于30场次,且实现年票房收入150万元以上的,经统一申报审核后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

鼓励市、县(区)对所在区域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出台相关政策,实施政策叠加。

第五条  提倡尊重艺术、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树立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观,文明观看演出。

第六条  鼓励台湾演艺娱乐人才参与福建文化演艺产业建设,积极培育两岸闽南语音乐创作基地、闽台演艺音乐集聚地等平台,举办海峡两岸艺术青年欢乐汇、美好生活嘉年华等活动,打造两岸同胞喜闻乐见的流行文化中心。                

第七条  开展“全球知名艺术家福建创作计划”,吸引全球知名艺术家来闽演出、交流、采风创作,由相关经纪机构申报,经省级文旅部门组织专家小组予以认定,每批次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补不超过20批次。

第八条  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国际机场、码头口岸对来闽演出的全球知名艺术家和重要演出团组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化服务。

第九条  推动省属国有文艺院团加大精品剧目常态化演出力度,探索建立国有文艺院团与旅行社深度合作机制,创新“音乐+旅游”、“演出+旅游”模式,鼓励旅行社组织入境入闽游客到省属院团观看精品剧目演出并实行优惠和提供便利,培育“跟着演出去旅行”跨界旅游产品,做热做旺夜间文旅经济。

盘活闲置资产,加大场馆建设,形成演出场所的合理布局,保障各类演出形式、不同影响力级别的艺人演出。

第十条  演出举办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在年度统一申报通知下发后,登录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奖补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汇总加盖单位公章上传初审结果。各设区市(含平潭)文旅局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汇总加盖单位公章上传复核结果。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批文、首次在闽举办和首次全国来闽举办的证明、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营业性演出票务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厅官方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补的前置条件,对违反规定的演出团组实行“一票否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享受相关资金奖补:

(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兑付奖补政策的当年度受到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三)发生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工作绩效评估,结合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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