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5-0200-2020-00096
  • 文 号: 闽文旅法规〔2020〕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 2020-04-15
  • 内容概述: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省文旅厅 时间:2020-04-20 16:53

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文旅局、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旅游文体局、财政局、人社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13号)精神,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2.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细则(试行)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遵循舞台艺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着力引导国有文艺院团践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作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组织机构

成立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员会),统筹推动、指导监督全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并负责对6个省属国有文艺院团进行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省考核委员会成员如下:

  任:陈立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石建平  省文旅厅党组书记

副主任:肖长培  省文旅厅副厅长

  强  省财政厅副厅长

温惠榕  省人社厅副厅长

  员:吕宏波  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

杨基民  省文旅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李美乐  省文旅厅人事处处长

肖绍平  省文旅厅财务处处长

吴新斌  省文旅厅艺术处处长

迟晓光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二级调研员

陈国銮  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

省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旅厅,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日常联络和组织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应成立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市本级和辖区内县级国有文艺院团进行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三、评价考核内容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三个方面。其中: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评价考核标准》)执行;三级指标由省、市考核委员会根据《评价考核标准》明确的“三级指标制定要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制定具体得分规则(市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得分规则应报省考核委员会备案)。同时,对国有文艺院团在内容创作、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评价考核方式和流程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2020年上半年以前,完成对2019年度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从2021年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和书面评议意见。评价考核流程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市考核委员会应将市本级和辖区内县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汇总报省考核委员会备案,省考核委员会将全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五、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全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由省文旅厅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以及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挂钩。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省文旅厅将认定为社会效益优秀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六、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科学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评价考核工作规范开展、取得实效,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国有文艺院团主要负责人对本院团评价考核工作要亲自抓,并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工作台账,确保评价考核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全面客观真实反映院团工作成效。

 

 

 

附件2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推动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全省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遵循舞台艺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着力引导国有文艺院团践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作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国有文艺院团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拓展中外优秀文化艺术交流、提高升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和艺术鉴赏审美水平等方面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效果。

第四条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国有文艺院团要加强党的领导,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全省各地区、各门类、各层级国有文艺院团的实际,兼顾国有文艺院团的共性与个性,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发挥省、市、县(区)三级部门积极性主动性结合起来,制定反映艺术创作演出传播内在规律的评价考核办法。

强化精品导向。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加强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努力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彰显福建特色、具有闽派风格,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艺产品,勇攀艺术高峰,推动更多的精品力作转化为经典之作,实现全省艺术创作从“高原”向“高峰”的突破。

易于操作实施。以全省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演出、艺术普及等计划目标为考核依据,以创作生产传播舞台艺术作品的数量与质量为考核重点,构建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专业评审和大众评价相统一、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五条 本细则的评价考核对象是专门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的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省考核委员会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牵头部门为省委宣传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级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牵头部门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省级国有文艺院团由省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市级、县级国有文艺院团由地市级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八条 国有文艺院团绩效考核为综合性考核,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包括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由省、地市级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评价考核标准》)明确的“三级指标制定要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制定具体得分规则,各项指标分值共计100分。(福建省属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创作是国有文艺院团从事艺术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核心环节,包括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剧(节)目等活动。具体从艺术创作导向、创作机制、年度作品、创作奖项等方面来进行评价考核。

演出是国有文艺院团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具体从演出场次、观众人次、观看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扩大舞台艺术公众参与、提升社会艺术素养的重要手段,具体从艺术知识和艺术鉴赏普及活动、艺术培训、艺术传播推广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条 全省国有文艺院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凡在内容创作、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有下列行为的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评价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五)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创作、演出、普及指标的具体目标值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年度目标任务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院团根据国家、地方艺术创作规划,结合各院团自身特点与实际,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和书面评议意见。

 

第三章  评价考核流程

第十三条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评审、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第十五条 各国有文艺院团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其社会效益实际情况如实自评,填写相关表格,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本院团艺术创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演出剧目编创和演出人员名单、年度基本情况表、获奖证明、观众问卷、媒体文章等。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对评价考核对象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复评。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召开社会效益考核评议会议,被考核院团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各项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有条件的院团可请专家或观众代表对各院团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点评,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各院团社会效益综合情况进行评议,并确认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根据最终得分对被考核院团进行定级。定级包括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至90分,含75分)、合格(60分至7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级。会后考核委员会应对每个院团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本级考核委员会对综合定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和书面评价意见反馈各院团。

第十九条 地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将本地市、县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汇总报省考核委员会备案,省考核委员会将全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一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认定为社会效益优秀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指导各院团建立健全创作演出及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提升创作演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对各院团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2-1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重大问题

是否

“一票否决”情况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要点

得分

创作(45分)

(一)创作机制(15分)

1.党委(支部)重视(3分)

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艺术创作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精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艺术创作工作。有记录得3分,无记录不得分。

 

2.制定年度创作计划(2分)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艺术创作工作计划。有计划得2分,无计划不得分。

 

3.创作论证情况(3分)

组织专家以“火花茶会”或其他形式开展项目论证工作,形成论证报告并能较好地落实论证意见。有论证会记录得2分,无论证会不得分;较好落实论证会意见得1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4.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艺术创作长效机制(7分)

制定“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艺术创作年度计划,有计划得3分,无计划不得分;每年开展蹲点基层创作、采风、体验生活等活动2次(含)以上的得4分,1次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创作(45分)

(二)年度作品(15分)

1.完成年度创作计划(5分)

全部完成计划得5分,完成80%得3分,完成50%得2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2.新创作品(6分)

每年创作1台(含)以上(含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剧目)大戏得6分,创作1台小戏(节目)得2分,每增加1台小戏(节目)加2分,总分不超过6分,没有的不得分。

 

3.现实题材创作(4分)

年度有现实题材作品创作演出的,有1台(含)以上大戏或2台(含)以上小戏的得4分,有1台小戏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三)创作荣誉(15分)

1.获得国际奖项和全国性奖项(3分)

有获得奖项1次(含)以上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或被推荐参加国家级以上奖项评选,2次(含)以上的得3分,1次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2.参加国际和国家重大艺术活动(4分)

有参加2次(含)以上的得4分,1次的得2分,没有参加的不得分。

 

3.获得省级以上扶持项目(3分)

获得省级以上扶持项目1个(含)以上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4.获得省级奖项(3分)

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1个(含)以上得3分;或二等奖2个(含)以上得3分,1个得2分;或三等奖1个得1分,每增加1个得1分;总分不超过3分,没有的不得分。

 

5.参加省级重要艺术活动(2分)

有参加省级重要艺术活动的1次(含)以上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演出(35分)

(一)演出总场次(15分)

1.年度演出计划总场次目标完成情况(4分)

完成年度演出计划总场次(含商业演出)目标得4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年度计划公益性演出场次任务完成情况(5分)

按规定完成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任务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剧场定点演出占60%(含)以上的得2分,未达到60%的不得分。

 

3.无偿为社会提供的基本演出情况(3分)

按规定完成政府要求的基本场次演出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4.政府临时性演出任务完成情况(3分)

完成临时性政府指令性演出(含重大活动,对外文化交流等)场次任务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二)观众人次(10分)

1.室内演出观众人数(4分)

室内演出的60%场次一楼上座率在80%(含)以上的得4分,一楼上座率在70%(含)以上的得3分,一楼上座率60%(含)以上的得2分,一楼上座率50%以上(含)的得1分,一楼上座率50%以下不得分。

 

2.室外演出观看人数(3分)

室外演出的50%场次观众人数在300(含)以上的得3分,观众人数在200(含)以上的得2分,观众人数在100(含)以上的得1分,观众人数不足100的不得分。

 

3.通过网络等媒体观看人数(3分)

开展了网络直播等新媒体传播的,且年度在线观看总人数达到10万(含)以上的得3分,达到6万(含)以上的得2分,达到3万(含)以上的得1分,低于3万的不得分。

 

观看满意度(10分)

1.现场观众满意度。(4分)

单位组织对现场观众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场次占年度演出总场次10%以上且观众满意率在70%以上的场次占调查场次90%(含)以上的得4分,占80%(含)以上的得3分,占70%(含)以上的得2分,低于70%的不得分。

 

2.网络观众满意度。(4分)

利用网络媒体对演出进行满意度调查占年度演出总场次5%以上且评价满意率在70%以上的场次占调查场次90%(含)以上的得4分,占80%(含)以上的得3分,占70%(含)以上的得2分,低于70%的不得分。

 

3.领导专家满意度(2分)

演出有厅级(含)以上领导出席并给予肯定或上级部门通报表扬、专家在媒体上发文正评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艺术普及(20分)

(一)艺术知识、艺术鉴赏普及活动(8分)

1.举办公共艺术教育场次(4分)

制定年度艺术知识讲座计划,每年完成举办6次(含)以上的得4分,4-5次的得3分,3次的得2分,1-2次的得1分,未举办的不得分。

 

2.参与公共艺术教育活动人数(4分)

举办的艺术知识讲座年度参与总人数达到1200人(含)以上的得4分,900人(含)以上的得2分,600人(含)以上的得1分,少于600人的不得分。

 

(二)艺术培训(5分)

1.开展结对帮扶情况(3分)

面向基层、老少边穷地区、院校等特定群体,开展结对帮扶,坚持常年为结对帮扶对象提供艺术指导、交流培训、项目合作等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2.开展开放日活动(2分)

积极开展院团开放日参观活动,利用排练时机,吸引社会兴趣爱好群体、在校学生进团进院参观,介绍相关艺术知识,组织体验艺术活动等。有开展的得2分,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三)艺术传播推广(7分)

1.媒体宣传与报道情况(2分)

单位年度在国家级媒体4次(含)以上和省级媒体6次(含)以上报道得2分,国家级媒体报道每少1次减1分。

 

2.对外交流演出(2分)

有到省外、国外进行交流演出推广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3.使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情况(3分)

有持续运营的微信、微博或网站等新兴媒体得1分;平均每周发布2篇(含)以上文章,且运营良好,得2分。

 

 

 

 

附件2-2

 

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指标解释

 

1.国有文艺院团:指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专门从事舞台表演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的各类国有艺术表演团体。

2.创作:指国有文艺院团以一定的艺术媒介和艺术语言,把特定的艺术内容、艺术形式转化为艺术形象、艺术作品的创造性活动。年度创作情况主要考核国有文艺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作品的数量和质量。

3.创作机制:指国有文艺院团艺术创作论证把关机制,包括艺术委员会等内容审核部门的建立、艺术总监等负责艺术质量的岗位设立、主要演职人员的使用、相关议事规则制定等情况。

4.年度作品:指国有文艺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已完成的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剧(节)目。年度作品的考核参照年度计划创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年度作品中现实题材作品、原创作品的占比及完成情况。年度作品根据实际情况可跨年度。

5.创作荣誉:指获得国内外重要奖项、参加重大艺术活动等情况。

6.演出:指国有文艺院团在国内和国外进行艺术表演的情况,不包括彩排和内部观摩等过程性、非公开的表演活动。

7.演出总场次:指国有文艺院团在国内和国外进行艺术表演的次数,包括售票、包场等有演出收入的场次,政府采购的公益性演出场次,以及参加汇演、调演等无演出收入的公开演出场次,流动舞台车演出场次,不包括彩排和内部观摩等场次。场数的计算,以售票、发票一次(或在其他地点进行一次艺术表演活动相当于剧场演出一场的时间)为一场。按时收费的,按日场、晚场或早场等一般习惯(约1至2小时)计算。评弹等曲艺演出计算场数,可按演出1至2小时为一场的原则进行折算。独幕剧或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戏、皮影戏节目组成专场演出时,不论包括几个独幕剧或节目,一律按一场计算。

8.公益性演出:指政府采购或有演出场次补贴的完全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9.基层演出:指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开展的演出活动。

10.观众人次:指实际观看演出时间超过演出总时间2/3的观众人数。在剧场或场馆演出的观众人数应包括购票和赠票观众数量,室外场所(如露天公益演出)的观众人数应为同时间段参与观看演出的人数。

11.观看满意度:指观众从个人经验和感受角度出发,从演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等角度对演出质量水平作出的主观评价。观众满意度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匿名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投票、抽取观众代表进行测评等方式了解观众满意度,同时兼顾各类媒体上有份量的评论情况,结合专家意见和一般观众意见进行判断。

12.普及:指国有文艺院团吸引和带动公众学习艺术知识、鉴赏艺术成果、掌握艺术技能、组建艺术社团、开展艺术创作、参与艺术活动等情况。

13.艺术知识、艺术鉴赏普及活动:指国有文艺院团面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团体开展的非演出形式的普及活动,以吸引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学习艺术知识、鉴赏艺术成果等活动为主,包括艺术讲座、艺术大师课等。用活动次数和参加人次等指标进行衡量。

14.艺术培训:指国有文艺院团吸引、带动和指导公众掌握艺术技能、组建艺术社团、开展艺术创作、参与艺术活动等情况。艺术培训包括有偿艺术培训和无偿艺术培训。用年度计划培训人数和时长等指标进行衡量。

15.艺术传播推广:指国有文艺院团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上对舞台艺术以及本院团活动情况的宣传推广情况,包括传统媒体报道次数,新媒体报道次数和点击人数,自有新媒体平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文章阅读量,互联网知识传播平台和直播平台的使用人次等。

 

 

 

附件2-5

全国性奖项目录

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

3.中国戏剧奖(含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

4.中国曲艺牡丹奖

5.中国舞蹈荷花奖

6.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7.中国杂技金菊奖

8.中国音乐金钟奖

 

 

 

附件2-6

国家重大艺术活动目录

1.中国艺术节

2.全国舞蹈展演

3.国家艺术院团演出季

4.全国基层院团戏曲会演

5.中国京剧艺术节

6.中国昆剧艺术节

7.中国越剧艺术节

8.中国(安庆)黄梅戏艺术节

9.中国评剧艺术节

10.中国豫剧艺术节

11.全国小剧场戏剧优秀剧目展演

12.全国曲艺木偶皮影优秀剧(节)目展演

13.全国优秀舞蹈节目展演

14.全国声乐展演

15.中国歌剧节

16.全国优秀民族歌剧展演

17.中国民族器乐民间乐种组合展演

18.中国西部交响乐周

19.全国优秀杂技节目展演

20.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

21.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22.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

 

 

 

附件2-7

全省性重大活动及奖项目录

1.福建省百花文艺奖

2.福建艺术节

3.福建省中青年演员比赛

 

 

 

附件2-8   

省级以上扶持项目目录

1.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

2.“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重点扶持剧目

3.国家艺术基金

4.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

5.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

6.福建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重点扶持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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